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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再見吧,我的男孩(一直到男孩十二歲那年,他才知道男孩不是他的骨肉)

前幾天在黑米共同書籤看到一位律師寫的這篇文章,覺得很適合分享給網友,整個故事充滿著人生的悲喜和無奈,是一個「養育大過親生」的案例。

我轉錄這篇文章的另一個用意是原作者後來也對案件兩造(當事人與他的前妻)各自面對的法律問題,提出清楚的解說,很有參考價值。

[原文摘要]

當事人離婚後,才被前妻告知已懷有身孕,小孩出生後,父子二人相依快樂共處了12年。直到某天接到一封來自前妻的信,人生從此崩裂...

「前妻發了一張存證信給我,裡面先是一些懺悔之詞,接下來要談一件因為不得已而隱瞞我很久的事。

存證信函內附一張台大醫院的DNA檢驗報告書,檢體是男孩與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DNA檢驗報告中說明跟我生活了十幾年,而且我已經視如己出的男孩,與那名男子有親子血緣關係;而那個男子在我們離婚前,就跟他交往一直到現在。男孩是前妻跟他婚外情而受孕的

存證信最後提到,希望我把男孩的監護改定給前妻,他們希望把男孩帶回去。如果我不答應,前妻會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說得白話些,就是請求法院確認男孩不是母親從A先生受孕而生的),等到勝訴後再依法將男孩帶回...」

全文在這裡:律師歌手的部落格

2007-05-29 20:12 發佈
[轉貼]原作者對部分法律問題的答覆:

(1)
既然A先生不是生父,那連爭監護的資格都沒有,他只是在12年前被視為生父(因為前妻受胎時,他們還有婚姻關係),既然已經被前妻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A先生非男孩生父;說得白話些,這號判決等同推翻了先前他被視為生父的親子地位,不僅如此,判決也讓他成了跟男孩毫無血緣關係的人。既然他非生父也無血緣關係,當然沒有爭監護權的地位與權利。

探視權是法律賦予可以爭取監護權,然而卻沒得到監護權之一方的權利。剛提到他不能爭取監護,也當然不能爭取探視(探視在法律上叫做會面交往)。

另外,A先生有無與男孩聯繫或會面,我並不清楚。這個案子結案後我就沒再跟他聯繫了。

(2)
前妻的行為並不構成詐欺罪。詐欺構成要件必須是使用詐術獲取直接財產上或金錢上的利益。前妻或許有使用詐術,但是獲取的利益並非直接的財產利益。

但是,前妻百分之百構成通姦罪,男孩並非由配偶受胎而是由別人那受胎所生,並且受胎時仍與A先生有婚姻關係,這樣事實確實構成通姦罪。

可是還有兩個問題,第一、通姦是告訴乃論之罪,並需要A先生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法院才能追訴;第二、通姦罪的追訴權時效是三年(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所以縱使A先生對前妻提出通姦告訴,前妻也會因為犯罪至今早已過了時效而被處份不起訴。

(3)
最後,我並不想評論A先生前妻的對與錯,畢竟每個人都有可能有無法面對,而決定選擇逃避或隱瞞的過去。
A先生跟小男孩都是受害者,不過也許這個故事有好的結局也未可知。

他們兩個的「父子情誼」就客觀角度來說還是存在的,不會由於DNA
鑑定/法院裁決無血緣關係,這段曾經發生過的美好回憶就因此消失。
我相信A先生會繼續疼愛這個孩子,不論男孩的父母親曾做過甚麼樣的
事情。

存在的意義,應該是要使得這個世界更美好,而非更糟糕。希望這男孩
是多了一個愛他的生父,而A先生也並沒有因此失去一個貼心的兒子。
我之前也聽過一個類似的案例。

當事人被親生父母帶走時,也是小六或國一的年紀,而且帶離到其他城市,不希望小孩再與「第一個父親」見面。就這樣,經過六年的分離,他在18歲成年之後,特意考上了第一個父親所在城市的學校,父子再度相聚...

12歲的孩子已經懂事了,而且只會越來越了解人情世故,或許對於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一切,自有他的想法和做法吧...

記得之前也有一個婦產科把小孩搞錯了,但這個事件,讓我有點耿耿於懷的是,有一方父母要換回親生小孩,而另一方的父母卻想要自己扶養已十年的小孩,。

對這件事還有一點印象,最後好像要換回親生小孩的那對父母,直接把抱錯的小孩帶到親生父母家,那小孩真的很可憐,就算是親生父母也還陌生人,就突然要住陌生人家,而且,扶養她長大的父母不要她,親生的父母又想要自己養大的小孩,如果我是她,我會很難過,好像自己沒人要的感覺
看完了這篇文章,真的超級催淚...
仔細看原作發表時間也是最近,
而且原作者還算是容易查出身份的人,
想起不久前徐媽媽的故事在網路上紅了之後一下子就被記者追到本人訪問,
只希望這次即使這篇文章紅了,
記者也不要去追問A先生和男孩的真實身份...
雖然世事難盡如人意
但是這前妻也真的是OOXX
他們在小孩12歲時來要這小孩
有何居心
除非前夫對小孩不好
否則
這時候來要小孩
真的是很過分
我對那A先生
真的給他無比的同情
唉~~
今晚 6-8 點 TVBS 55 台會有這位律師歌手的採訪哦



trl wrote:
記得之前也有一個婦產...(恕刪)


哈!我昨天才跟我老婆討論到這個問題呢!
因為看起來跟我們夫妻兩都不像,所以偶而會開玩笑說,是不是醫院抱錯了...

昨天的答案是:兩個一起養

一個親生,一個帶出感情,都捨不得呢!
我之前也接到類似的案子。

甲、乙兩人婚後,
甲去服役不久,乙即生下一子丙。

後來,乙向甲坦承他在甲服役期間外遇,
於是雙方離婚,丙的監護權歸甲。

七年後,乙女再婚,並向甲告知丙並不是他的親生小孩。
比較幸運的是,甲男願意繼續扶養丙,乙女也無意向甲要求丙的監護權;
乙女只是想詢問法律關係是否合法,會不會影響到丙在戶口上登記的權益。

所以,看來這個甲男比上面這個爸爸幸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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