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黑米共同書籤看到一位律師寫的這篇文章,覺得很適合分享給網友,整個故事充滿著人生的悲喜和無奈,是一個「養育大過親生」的案例。
我轉錄這篇文章的另一個用意是原作者後來也對案件兩造(當事人與他的前妻)各自面對的法律問題,提出清楚的解說,很有參考價值。
[原文摘要]
當事人離婚後,才被前妻告知已懷有身孕,小孩出生後,父子二人相依快樂共處了12年。直到某天接到一封來自前妻的信,人生從此崩裂...
「前妻發了一張存證信給我,裡面先是一些懺悔之詞,接下來要談一件因為不得已而隱瞞我很久的事。
存證信函內附一張台大醫院的DNA檢驗報告書,檢體是男孩與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DNA檢驗報告中說明跟我生活了十幾年,而且我已經視如己出的男孩,與那名男子有親子血緣關係;而那個男子在我們離婚前,就跟他交往一直到現在。男孩是前妻跟他婚外情而受孕的。
存證信最後提到,希望我把男孩的監護改定給前妻,他們希望把男孩帶回去。如果我不答應,前妻會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說得白話些,就是請求法院確認男孩不是母親從A先生受孕而生的),等到勝訴後再依法將男孩帶回...」
全文在這裡:律師歌手的部落格
(1)
既然A先生不是生父,那連爭監護的資格都沒有,他只是在12年前被視為生父(因為前妻受胎時,他們還有婚姻關係),既然已經被前妻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A先生非男孩生父;說得白話些,這號判決等同推翻了先前他被視為生父的親子地位,不僅如此,判決也讓他成了跟男孩毫無血緣關係的人。既然他非生父也無血緣關係,當然沒有爭監護權的地位與權利。
探視權是法律賦予可以爭取監護權,然而卻沒得到監護權之一方的權利。剛提到他不能爭取監護,也當然不能爭取探視(探視在法律上叫做會面交往)。
另外,A先生有無與男孩聯繫或會面,我並不清楚。這個案子結案後我就沒再跟他聯繫了。
(2)
前妻的行為並不構成詐欺罪。詐欺構成要件必須是使用詐術獲取直接財產上或金錢上的利益。前妻或許有使用詐術,但是獲取的利益並非直接的財產利益。
但是,前妻百分之百構成通姦罪,男孩並非由配偶受胎而是由別人那受胎所生,並且受胎時仍與A先生有婚姻關係,這樣事實確實構成通姦罪。
可是還有兩個問題,第一、通姦是告訴乃論之罪,並需要A先生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法院才能追訴;第二、通姦罪的追訴權時效是三年(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所以縱使A先生對前妻提出通姦告訴,前妻也會因為犯罪至今早已過了時效而被處份不起訴。
(3)
最後,我並不想評論A先生前妻的對與錯,畢竟每個人都有可能有無法面對,而決定選擇逃避或隱瞞的過去。
當事人被親生父母帶走時,也是小六或國一的年紀,而且帶離到其他城市,不希望小孩再與「第一個父親」見面。就這樣,經過六年的分離,他在18歲成年之後,特意考上了第一個父親所在城市的學校,父子再度相聚...
12歲的孩子已經懂事了,而且只會越來越了解人情世故,或許對於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一切,自有他的想法和做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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