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開計程車,但過去(七、八年前)曾經有過槍砲、毒品前科,剛上網查了一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7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
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
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重點是…為什麼明明就有槍砲前科的朋友,卻也一樣能夠開計程車,而且
,交通隊那邊,還審合通過,可以報考營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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