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以時薪制的工作....只做一天是否可拿到該有的薪資

事情是這樣的= ="

我在上X屋從事假日計時人員,時薪110元,從早上11點~晚上10點(包含加班1小時),當初是說吃飯的30分鐘要扣掉,所以總工作時數是10.5小時

當初在面試時的合約明明寫"七天內覺得不適合可隨時請辭",

我是第一天(5/19)做完..第二天(5/20)去辭職,

我該如何去爭取呢? 前幾天已去台北市勞工局投訴,下星期要開協調會...但我怕依然沒結果
2007-05-24 10:3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工作 薪資
tiger716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 ="...(恕刪)

看當初合約是怎麼寫
"七天內覺得不適合可隨時請辭"
是沒錯
但沒看到薪資的部份
不過只做一天
還真是有點無言
才一天?! 就幹不下去啦?
我不是法律專家 不清楚老闆是否依法需給你錢
站在理字上 你當然是做多少事就該得多少錢
但是這種做一天就不幹了的工作態度 很難給人得到認同
或許是公司的問題 導致你不喜歡這工作 但是 你才只做一天耶!
做一天你能了解多少? 你有經驗嗎? 你一天的工作效率高嗎? 你的前半日是在學習還是已經是熟練的老手?
花這麼多時間去投訴 開協調會 還不如好好再找個工作.
網路上常看到這種做一兩天工就吵著要錢回來的求助
我雖不是老闆 也會為有這種員工頭痛阿
建議你不用去了
協調會一般來講,
對於只工作一天的人,通常會判商家勝訴
爲什麽?
因爲第一天是學習,什麽都不會的你
才工作一天就不做了
這同時也是浪費商家的時間,
何況他們本來要聘請其他人
結果先聘請了你,導致其他有心工作的人沒辦法找到工作
因爲他們可以有理由不付你薪水..
只要有提供勞務 一小時也要付錢的
看你敢不敢要吧
居然都要開協調會了
那就開完再說吧

另外 協調會只有成不成立 僅有協調功能
沒有法律的強制效力
要請到法院提出民事賠償的告訴
但是只要有打卡 有工作事實
協調不成立 勞方上法院勝訴機率大
問題在於拿到多少錢 值不值得花這樣大心力去爭取


沒要到 協調不成立的話
記得拿會議記錄
然後記得要在會議記錄裡強調
你確實有工作這件事 有打卡
然後老闆也確認

在去法院請求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
然後你可能拿到最多金額1155元
這種連開庭都不用吧....

不曉得會不會超出要付出的成本...

總之 看你敢不敢 要不要吧
有些老闆會事先跟你說要工作幾個小時以上才能夠領的到錢的樣子
像我以前就有打工過
老闆就有跟我說工作要累積時數到20個小時才能夠領的到全部的錢
一天上班6個小時
也才三天就能夠領的到了
不管怎樣也要作完這三天

不過才一天耶...
第一天辛苦是一定的啦
但餐飲業就是那樣呀
要很耐操喔
你是老闆你會如何做呢 我如果是老闆 我會記取這次的經驗的
我是一頭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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