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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把車子停在紅線要拖吊罰款!但用鞋櫃擋住通道卻僅是口頭告知

如題:小弟我真是為那些為了繳費;送公文;領錢;或是買杯飲料而臨停
但車子卻被拖走罰款的人感到不值了
為什麼立法諸公們
你們不能立個法;大樓通道亂擺鞋櫃的人'
若經鄰居通報檢舉;同樣也可以把鞋櫃拖吊;罰款'就算罰500也好啊
反正國庫現在不是很緊縮...
2013-04-24 12:17 發佈
hong cai wrote:
如題:小弟我真是為那...(恕刪)


大樓的通道應該是通知管委會處理吧...

pighead.jen wrote:
大樓的通道應該是通知...(恕刪)
管委會的委員有三個是為了可以擺鞋櫃才答應當委員的..
通道沒畫紅線
鞋櫃沒車牌號碼
拖走也不知道是誰的
管委會開會時請踴躍出席積極發言...


飛 力 wrote:
通道沒畫紅線鞋櫃沒車...(恕刪)

房子有門牌!鞋子有尺寸:
都說了!管委會本身就是最大的違規者...
私人產業政府管不著。

不然哪天老婆嫌老公在家裡礙路,叫警察把老公從家裡拖吊走,不就好笑了。

hong cai wrote:
為什麼立法諸公們
你們不能立個法;大樓通道亂擺鞋櫃的人'
若經鄰居通報檢舉;同樣也可以把鞋櫃拖吊;罰款'就算罰500也好啊...(恕刪)


其實可以檢舉
不過不是向警察局檢舉
而是消防隊...

hong cai wrote:
如題:小弟我真是為那...(恕刪)


請去看一下消防法規
大樓通道可否置放物品


hong cai wrote:
如題:小弟我真是為那...(恕刪)

幫你估狗了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修改日期: 100.02.25
問: 樓梯間堆放雜物,有法可管嗎?
答: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為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也不可以為約定專用部分,住戶不可以據為私有。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堆放雜物或鞋櫃,於火災、地震發生時更影響阻礙逃生通道,容易造成傷亡。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http://www.ntpc.gov.tw/web/FAQ?command=showDetail&postId=216367



tkl wrote:
其實可以檢舉不過不是...(恕刪)
受教了!我試試..


aliao wrote:
幫你估狗了

發佈單...(恕刪)
謝謝!我也向高雄市政府通報多次了
得到的回函卻是會通知管委會要求改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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