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若有父母、配偶、親朋好友在2年內過世
且申報遺產有被扣繳稅的
趕快去找一下法規
遺產稅第17條之1項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若超過2年似乎就無法申請退稅了
公法上請求權從2年、5 年、7年、10年到15年都有,
哪一類適用那一種,一般人民分也不清楚,
但反觀政府對人民,無論是資訊,或是權力關係,
和人民對政府,處於不對稱的關係。
經懂法律的相關朋友告知
可以申請依遺產稅法第17條之1項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那是要有申請主張才有
最新修正草案:2013.03.26日
公法請求權修正案初審通過 人民對行政機關請求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
全文網址: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786493.shtml
陳長文律師都會被溢扣15年房屋稅款相關新聞引用自聯合報
                                    
            KESA28493 wrote:
公務人員依法辦事,沒有那個義務責任幫你節稅避稅
公務人員又不知道你家是什麼狀況
感謝這位大大的意見
我相信這不是節稅或是避稅
也不是繳稅多就應該怎樣
當初國稅局要遺屬去繳稅
也乖乖的當天就繳清了
只是對國稅局太信任
相信國稅局不會隱瞞
個人覺得這是"義務與權利"
當國家要依法課稅時,
人民有義務繳納
但是人民依法亦有相對權利時,
為何只叫人民要繳這個..那個稅
難到就可故意不告知嗎?
今天我會發表這篇文章最主要目的
希望網路上
如果有相同情形的人可以看到
也希望他們能夠趕快去主張這個退稅權利
不要被國家白白多課稅
鑽地的冰蟲 wrote:
根據行政程序法
有關人民的事, 有利與不利應注意
公務員有教示義務...(恕刪)
哇嘞...嚇我一跳...
公務員有教示義務..(這樣搞..負責婚姻登記的戶政公務員..會很累)....
你把...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擴大解釋了.....
你來我這辦理業務..卻因為證件不齊不能辦..
我應該要提醒你..要帶那些東西...
有沒有有效期限...
至於..辦了以後...
你可能...每年要多繳稅,喪失了某些權益...
那是你的事...
國稅局還沒有全知全能那地步....
來繳遺產稅...
查清冊是否屬實...查名下財產...
至於節稅...你去找律師吧...
你的問題...我也想過...我認為..
就是人民法治教育不足....
人民根本不知道..自己應該遵守的法律應該怎麼用...
被警察找去做筆錄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
在跟政府處理事務...通常不會主張自己的權利
反而會想找民代關說....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