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生意上的糾紛導致和親戚反目成仇
一日對方藉故找我吵架並且出手打人
打不到還甚至要騎車追撞(要至人於死地)
我當場馬上報警處理
當警察到後簡單的問了事情的經過然後要我回警局做筆錄(我報警的我去警局筆錄ok)
但警察卻沒要求對方也要去警局筆錄(很奇怪)
到警局時警察只問我我們雙方姓名、關係、事情始末後就叫我回去了
我問警察為什麼沒依現行犯將對逮捕回警局(在場很多證人)
但警察卻說是因為我並沒有受傷所以無法構成傷害罪押對方回警局
真的是這樣嗎?
我一定要讓對方撞傷了撞殘廢了警方才能認真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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