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主委被保全公司告背信

本人是社區的主委

因更換保全公司後發現前保全公司總幹事有很多帳目不清的地方

因而開管委會,會中委員決議暫緩支付保全服務費

同時發存證信函請保全公司前來解釋及釐清

保全公司回函社區的財務接經過社區主委財委等人蓋章

是社區自己的問題

保全公司幾乎都不出面協調

只有總幹事以私人身分前來解釋

也是疑點重重

日前接到一封存證信函

是保全公司發給主委"本人"的存證信函

且是寄到主委本人的住處

而非管委會的地址

要求支付保全服務費

未予理會

現在接到刑事傳票

保全公司控告"主委本人"背信罪

目前管委會已經決定請會計師查帳後控告總幹事業務侵占

我想請問

保全公司控告主委"本人"背信

對象好像錯誤,應該是控告管委會吧

我可否在開詢問庭時針對此點提出疑問

畢竟跟他有糾紛的是管委會

而非主委本人

主委僅是管委會的法定代理人而已

而且是因為他們帳目不清,所以委員會決議暫緩支付保全服務費

這些都有會議記錄為證

何來"背信"

管委會查帳後若有業務侵占事實

管委會是要控告保全公司,還是總幹事

(目前得知總幹事已經被保全公司解雇了)

還請神人就此案分析一下



2013-03-21 14:07 發佈
照你所陳述的

好像你的行為不會造成背信

當然事實內容只有你們雙方知道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是我查到的背信罪

我也不認為會成立

同時對象也不太對
依照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那什麼叫做背信罪?依照法院實務見解:「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才能夠成。」

簡單來說,要成立背信罪有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1、為他人處理事務

2、違背任務的行為

3、生損害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二、主觀要件:

1、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會有機會成立本罪。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從法條規定來看,就客觀方面,本條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附帶一提,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本罪亦處罰未遂犯。



就我自己的了解
此案要成立背信罪好像很難
管委會是法人不能告背信,而告主委。

背信應該不能成立,前兩樓已有說明,再說帳務交割不清,管委會暫扣款項於法有據。

若告侵佔當然只能告總幹事,公司不會侵佔!!

於民事方面,則可兩個都告,連帶賠償。
管委會 是屬於 法人
你收的的存證信函是給你個人
並無意義
保全公司刻意給你施加壓力
要告 也不是告你 它們很清楚
存證信函要寄給 管理委員會

總幹事以個人身分也是被保全公司逼來的
帳目真有不清
會雖的是總幹事
(若是他不知情的狀況下還是犯了)
未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誠心的建議:

現在台灣的律師,人滿為患, 一般的律師諮詢真的不貴,
在台北市, 花不了1200/hr 就能找到一個律師諮詢一下.

你都已經收到存證信函了,還是別省這種小錢,最好找專業人士諮詢一下,
可以給你稍具專業的建議.

舉例來說 :生了病一定是去找有醫師執照的正牌醫師諮詢.

同樣地, 有了法律糾紛, 也最好找一個有律師執照的正牌律師諮詢.

有時候, 免費的建議是最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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