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社區的主委
因更換保全公司後發現前保全公司總幹事有很多帳目不清的地方
因而開管委會,會中委員決議暫緩支付保全服務費
同時發存證信函請保全公司前來解釋及釐清
保全公司回函社區的財務接經過社區主委財委等人蓋章
是社區自己的問題
保全公司幾乎都不出面協調
只有總幹事以私人身分前來解釋
也是疑點重重
日前接到一封存證信函
是保全公司發給主委"本人"的存證信函
且是寄到主委本人的住處
而非管委會的地址
要求支付保全服務費
未予理會
現在接到刑事傳票
保全公司控告"主委本人"背信罪
目前管委會已經決定請會計師查帳後控告總幹事業務侵占
我想請問
保全公司控告主委"本人"背信
對象好像錯誤,應該是控告管委會吧
我可否在開詢問庭時針對此點提出疑問
畢竟跟他有糾紛的是管委會
而非主委本人
主委僅是管委會的法定代理人而已
而且是因為他們帳目不清,所以委員會決議暫緩支付保全服務費
這些都有會議記錄為證
何來"背信"
管委會查帳後若有業務侵占事實
管委會是要控告保全公司,還是總幹事
(目前得知總幹事已經被保全公司解雇了)
還請神人就此案分析一下
那什麼叫做背信罪?依照法院實務見解:「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才能夠成。」
簡單來說,要成立背信罪有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1、為他人處理事務
2、違背任務的行為
3、生損害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二、主觀要件:
1、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會有機會成立本罪。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從法條規定來看,就客觀方面,本條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附帶一提,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本罪亦處罰未遂犯。
就我自己的了解
此案要成立背信罪好像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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