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問題!!

我有個問題想要請問.
由於我算是被認養的,但是親人當時沒有辦理認養.
在戶口名簿上,我是算寄居......親人應屬監護人吧!
這種無任何血緣親屬關係,也可以報撫養嗎???
謝謝幫我回答問題的朋友!!!!
2007-05-10 10:0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報稅問題
可以的

所得稅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17 條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
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
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
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
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
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
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
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
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
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民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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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您的詳細解說!!!
感激不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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