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住五樓,樓頂20年前買沒多久就加蓋樓頂,之前都沒事,最近因漏水嚴重請人做防水,現在二樓以為我們重新裝潢,所以報建管處來拆,現在讓他拆是沒關係,但二樓還要告我佔用,請問有什麼方法能處理這類事情,現在樓上都沒放東西都空著,要給樓下住戶鑰匙她也不收,擺明要告到底,一點和解的意願也沒有,這樣是否我就會被告成呢? 從以前到現在都沒出租,這樣大概要賠償多少呢?五樓樓頂做防水是否全體住戶一起付擔呢?能否有人可以告知,感激不盡.
bradywang wrote:
叫你鄰居來點會的.
我家屋頂也是同樣狀況
但不到20年..
你可以去查建築法規
台北市在陳市長時,下了一條行政命令
在過年X年內的屋頂違建都是合法的.
我十分確定你樓上20年的房子一定是合法的.
不變更主體,作維修,都是允許的
但是你不可以阻礙逃生
也就是說,如果你有裝門,鑰匙要給鄰居一把
bradywang wrote:
以法論法,你是錯的.
超過一定年限可以不拆是對的,但所有權是最頂樓層住戶的.
這是有時空背景的(早期買頂樓和一樓最貴,因為有附加價值)
,後來也用法律來確定權責.
但會破壞房子結構,你是對的.
以上兩項, 你說的都似是而非
台北市在84年以前的違建稱為 "既存違建", 不是不拆, 是緩拆
是因為台北市違建太多, 為避免爭議太多, 且抑制新違建, 所採取的不得已舉措
目的也是讓既存違建在都市更新跟改建時, 自然消失
而你也提到, 這是市長的一道 "行政命令", 僅限於台北市, 且為暫時性的舉措
行政命令是無法與上位法律相抗衡的, 若民眾檢舉, 一樣還是會拆除
第二項也是,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 並無樓頂為頂樓住戶所有的條款
樓頂依法是由全體住戶所共有, 頂樓住戶僅在全體住戶同意時方有使用權
不管當初在購買時多花了多少錢, 那是你跟建商的事
只要無全體住戶同意其使用, 就依管理委員會決議, 一樣不得佔用
而加蓋部分也是, 沒有什麼不妨礙逃生就沒關係的說法
"不變更主體" 的要求很嚴謹, 甚至有的大樓把鐵窗向外延伸也算是
所以幾乎是不能改變房屋任何在申請執照時的外觀
頂樓充其量只能加蓋遮雨棚, 而不能有任何類似 "小房子" 的建築物
就算是住戶自有向外延伸的陽台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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