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寄一張支票到我舊的地址去,但地址也寫錯了。是在同一棟不同樓層。
結果掛號被領走了,過了一個月我去問客戶,才知支票寄錯地址了。
那個領走支票的人,也說退給管理室,但管理室卻說沒收到。
是個互推的情況
請問一下,該如何去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客戶不肯作癈重開該怎麼辨?
謝謝 感恩

designer126 wrote:
請問站上的先進一個問...(恕刪)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支票沒有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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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支票的效期有一年, 你發票日後七日去銀行止付, 把支票視為作廢, 如何保障持票人的權利?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marx1964 wrote:
1.問題在於他不在你 他票被領走了關你屁事?
2.你根本沒收到票 當然再去跟他收錢
3.票不見是他的問題 跟你無關他不作廢(應該要去警局報遺失然後再去銀行止付)是他的問題不用理他
4.收不到錢就上法院吧 錯不在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