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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票問題

請問站上的先進一個問題

客戶寄一張支票到我舊的地址去,但地址也寫錯了。是在同一棟不同樓層。
結果掛號被領走了,過了一個月我去問客戶,才知支票寄錯地址了。
那個領走支票的人,也說退給管理室,但管理室卻說沒收到。
是個互推的情況

請問一下,該如何去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客戶不肯作癈重開該怎麼辨?


謝謝 感恩
2013-03-07 13:1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支票問題

designer126 wrote:
客戶寄一張支票到我舊的地址去,但地址也寫錯了。是在同一棟不同樓層。
結果掛號被領走了,過了一個月我去問客戶,才知支票寄錯地址了。
那個領走支票的人,也說退給管理室,但管理室卻說沒收到。
是個互推的情況

請問一下,該如何去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客戶不肯作癈重開該怎麼辨?
...(恕刪)


1.問題在於他不在你 他票被領走了關你屁事?
2.你根本沒收到票 當然再去跟他收錢
3.票不見是他的問題 跟你無關他不作廢(應該要去警局報遺失然後再去銀行止付)是他的問題不用理他
4.收不到錢就上法院吧 錯不在你

去法院做公示催告

拿到法院公示催告期間無人主張權利的證明

再拿證明向銀行辦手續

但是那筆錢照樣要存進支存,會被銀行凍結住

程序完成後, 請客戶重開新的支票給你,

這個年代還是用電匯快又安全

感謝二位先進的解答 ~~感恩

請問一下,支票支付的流程好像要六個月,是要六個才會重開票給我嗎,還是止付的當下應該給我。
還有做這個法院公告會不會產生費用?費用可以叫收掛號的人付嗎??
因為打電話給收掛號的人,他覺得事不關已,而且信上有寫收件者是公司名,他怎麼會簽收,又不是寫他的名字。而不退回管理室。可以告他侵佔嗎??如果因此收不到錢,他沒責任嗎??


再次感謝先進的回答 謝謝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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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5.asp

designer126 wrote:
請問站上的先進一個問...(恕刪)

1 支票有無禁止背書轉讓和劃線抬頭?--這可以保護你的款項不被提領走。
2 支票到期日超過7日後,可以請發票人止付該張支票款項(到發票銀行去辦理),該張支票視為作廢了,可以 再開一張票給你就好。--依據票據法第130條。

票據法第130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更詳細的情形可以參考票據法其他條文,但不必到法院作公示催告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28




qaa963 wrote:
2 支票到期日超過7日後,可以請發票人止付該張支票款項(到發票銀行去辦理),該張支票視為作廢了,可以 再開一張票給你就好。--


支票沒有到期日

而且支票的效期有一年, 你發票日後七日去銀行止付, 把支票視為作廢, 如何保障持票人的權利?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支票沒有到期日
︿︿︿︿︿︿︿︿
而且支票的效期有一年, 你發票日後七日去銀行止付, 把支票視為作廢, 如何保障持票人的權利?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的發票日即到期日,並不是無到期日,支票的有效期間為發票日期起算一年,是你的請求該款項的權利,並不代表你可以無限期不去兌現你的款項。支票發票人在票據發票日期過後7日可以主張該票據不成立,是新的法令規定,至於持票人不去行使自己的票據兌現的權利而導致自身權益的損失,有其他的法律上救濟的方法,這些都是選項,但自己的權益得自己保護,靠他人不太實際。

止付後可以再開立一張新的票據,或使用其他支付該款項的方法,不想使自己及他人困擾,應該不會出此方法。以上方法是提供樓主解決他現在的困擾的方法之一,且是實務上可行的,票據法不止保障持票人,也保護發票人,當持票人不當保管自己的支票,或在郵寄過程中有任何疏失,都是大家所不樂見的,但是事情總要解決

票據遺失時,以現行的法令而言,是比較有效率解決發票人及持有該張支票權利的人的困擾,要像以往得公示催告半年的話,不儘支票上的金額不能使用,且得另行提存對等價金,您覺得有比較好嗎?
marx1964 wrote:
1.問題在於他不在你 他票被領走了關你屁事?
2.你根本沒收到票 當然再去跟他收錢
3.票不見是他的問題 跟你無關他不作廢(應該要去警局報遺失然後再去銀行止付)是他的問題不用理他
4.收不到錢就上法院吧 錯不在你




開票人應該也沒有通知你他要掛號支票給你吧?

支票處理的方式 我們是很少接觸到
我想樓主應該也不是會計專業人員 所以這樣的處理程序 對你而言 真的太複雜
建議先跟開票人確認 支票是否已經被兌現 是否能止付 再來看要怎麼解決
(其實就算被兌現 應該還是查的出來這張發票被存去誰的戶頭)

如果尚未被兌現 可以止付 對方卻不願意重開 也不願意用別的方式給你貨款
這表示他不付錢的傾向 這個~再用另外的方式處理

如果他開票的時候 沒有禁止背書轉讓 那也是他的問題 - 票是他開的,誰叫他那麼不小心?
告侵占就不用了 這很勞民傷財 眼下最重要的應該是把貨款追回來
除非客戶確定支票被對方拿去兌現了 不然你也很難告她侵占


我沒有遇過支票寄錯 但我有遇過支票開錯
跟客戶確認票有問題後 客戶就止付 另外匯款給我
原支票他說幫他銷毀就好 不用還他 0.0~
感謝站上的先進,熱心的回答

感恩




今天有去問開票的銀行,他們說叫我們自己去銀行止付。銀行會去把這筆錢先扣下來然後半年後會直接把錢匯給我。


請問先進,我可以用票據法第130條跟他們說嗎??
他說開票人去止付也是要去法院公證,半年後開票人才會重開給我。
這樣對嗎?


謝謝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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