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的某分隊的警員打來說..
公司是不是有申請0930-xxxxxx的電話(一共2支)
我說沒有(公司是我老公和朋友合夥)..
警員告知我說.公司證件被盜用而且涉及到刑案的部份.
要負責人去電信局(遠傳)申請一些文件.證明電話不是我們公司去申請的.
然後在請負責人把文件"親自"送到高雄市政府的警察局然後在登記一些有的沒的手續.
我會他.用快遞不行嗎?非要負責人本人嗎....
他說:是的.沒錯...一定要本人"親自"送下去
哇哩咧..突然覺得當好倒楣

會是由我們無辜的百姓去解決.那如果今天是發生在澎湖.金門.馬祖....那是怎樣...要我們
就自掏腰包飛去嗎????
真的很想知道警方這樣辦案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