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四年了,開始是因為短期計畫案人力需求的關係進入該單位,後來因為表現尚可所以來年
被要求以承攬的方式繼續為該單位提供勞務,當時的管理人員是這樣解釋,因為是第一年簽約
開始在這裡工作,所以當然不會有特休假的問題,到了第二年,在我們的認知裡是依照勞基法
規定因為在同一單位服務滿一年就有7天的特休假,到了第三年(也就是今年)大家也都理所當
然地認為會有特休假,但只是我們並不知道所謂的承攬跟派遣有甚麼差別,直到2月被扣了薪
水之後。

現在的問題是這樣,在去年年底因為更換了派遣廠商的緣故,我們這群人也被更換了雇用
的資格,也就是從承攬工更換為派遣工,那單位的解釋是說派遣工的需求可以比較穩定,比較
不會因為單位預算的問題而不被續聘,所以大傢伙也沒有意見的接受了,後來新的派遣廠商
(以下簡稱為A廠商)也跟我們對談,也說應該有的福利原則上不會有變動,三節獎金,特休
假甚麼的應該都會延續,這當然我們也不會有問題,但到了2月初領薪水的時候我們有些人卻
發現,薪水卻被扣了,一經詢問廠商才解釋說我們沒有特休假,所以前個月請的特休假都被當
作事假扣薪了

後來再請A廠商向單位詢問,他們的說法是,因為我們前一年度是承攬人員今年才轉派遣
所以之前的年資是不併計的,A廠商和雇用單位所簽的合約裡也沒有我們這群人的特休假,我
們必須要等到明年派遣期間滿一年之後才會有特休假7天,請廠商和雇用單位協調,雇用單位
承辦人員非常堅持的說,我們的雇用資格就是不符所以就是沒有,那A廠商很顯然地也不願意
再幫我們多爭取那微薄的福利,說他們一切都只照合約走

我們之後再詢問所處縣市的勞工課,該課員了解我們的狀況後跟我們解釋,依照"行政院
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的第四條第5項規定:
各機關與新派遣事業單位另訂定要派契約時,應於契約中明定新派遣事業單位如僱用原機關使
用之派遣勞工,並仍在該機關提供勞務時,應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併計其於該機關服務之年資
,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
那課員的解釋是這樣說:依照你們的資格,若是承攬人員的話該公司應該不會替你們投勞保,
而且你們的工作性質又是有確切的工作時間,有需要上下班打卡簽到,在認定上應該是屬於派
遣人員,而不是承攬人員所謂承攬的人員應該是你們去年和單位簽約的派遣廠商(以下簡稱B
廠商)才對,就算我們今年更換了不同的管理廠商,我們工作年資與休假日都應該要併計才對
,課員說我們應該可以跟單位或是廠商來爭取才對。
後來我們又跟去年度的B廠商詢問,他們說去年他們和雇用單位簽定的合約裡也沒有我們
的特休假,去年我們的特休假是B廠商給我們的,我們的特休假他們都沒有向雇用單位請領我
們的工作薪資,問到這裡我們又更疑惑了,到底所謂的特休假,應當要承擔這休假日的薪水的
對象,應該是雇用單位還是派遣廠商呢?那今天假設雇用單位很無良,一直在雇用人員的資格
上不停轉換,一年派遣、隔年承攬的一直變動,那這些派遣的勞工不就永遠都沒有特休假日了
嗎?

想說01這裡神人很多,不知道有沒有哪位大大可以好心地替小弟我們尋求一個好的方法
來跟單位爭取這項特休假日的福利,抑或者是替我們解釋一下到底承攬和派遣這兩者之間到底
有甚麼不同,我們的資格又算是哪種呢?想說大家在單位裡都很努力的在工作,很多替民眾服
務的第一線任務都是大家認真努力完成的,我們不是公務員,也不是公家單位所謂的約僱人員
,只是領著基本薪資的苦命勞工,在過年前,莫名的被扣了薪水心情真的很不好,認真的想請
研究過勞基法,或熟知協助管道的各位大大,可以提供點意見給我們大家,真的拜託了...






大過年發這種文,還真是



還是要祝大家新年快樂 蛇麼都如意 蛇麼都順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