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的老人家在1月27日那天被一台私人轎車撞到腰部骨折,
下午6點多送雙和醫院,照了X光
醫生檢查說沒住院必要,只需躺在家中休養
我們堅持自費住院,但醫院堅持不收!(生氣1)
當晚11點多被用救護車抬了回家,
但因為很痛所以幾乎不能動彈,
現在必需穿紙尿褲,家裡的人專人照顧,
至今也快10天了,還是幾乎無法下床!
本想請看護,但肇事者請保險公司跟我們聯絡,
說第三責任險規定,請看護需有醫生診斷證明,
後來我跑去醫院開立,醫生說不行,
健保局規定開立請看護需要長期追蹤?!
可是我只是要請保險啊,又不是要坑殺健保局,這跟健保局有關係嗎?
醫生說要我們定期回門診追踨及評估必要性,
but 老人家無法下床行走,到底要怎麼送到門診,
有人被抬著進門診的嗎?而且長期追蹤耶,我們要一直用救護車送去嗎?(生氣2)
溝通許久,醫生還是堅持不幫我開可以請看護的診斷書,
只開了一張骨折的證明,就什麼都沒了!(生氣3)
至於肇事者始終不露面,完全委由保險公司跟我們聯絡,
保險公司只是要我保全就診單據(生氣4)
請問各位帥哥美女,我的疑問如下:
1.雙和醫院這樣的處理態度對嗎?我們不能請看護嗎?
2.第三責任險我查過了,如果以第九級申請理賠,我們要附什麼證明?所有需要的證明,都要我們自己努力取得嗎?對方都不用管嗎?
3.現在所有的醫藥費,看護及紙褲開銷,都是我們自己出的,我們能要求對方先拿10萬來嗎?如果醫院堅持不開立可請專人照顧的證明,可以要求對方全額支付嗎?
4.肇事者至今不出面,我們可以提告嗎?有勝算嗎?
跪求協助了,今年過年泡湯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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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pm1:13補充
診斷證明只有寫第十二節胸椎骨折,以下空白
看起來好像沒什麼,雖並非完全不能下床~可是勉強下床會很痛!
謝謝各位的意見,經過明確的建議大概知道該怎麼做了, 感謝囉~
Riva~* wrote:
家裡的老人家在1月27日那天被一台私人轎車撞到腰部骨折,
下午6點多送雙和醫院,照了X光
醫生檢查說沒住院必要,只需躺在家中休養
腰部是扭傷還是骨折這差很多,腰部骨折是哪個骨頭斷,如是肌椎骨折恐怕已經癱瘓了!
到底是傷得如何?
要說清楚講明白
Riva~* wrote:
請問各位帥哥美女,我的疑問如下:
1.雙和醫院這樣的處理態度對嗎?我們不能請看護嗎?
2.第三責任險我查過了,如果以第九級申請理賠,我們要附什麼證明?所有需要的證明,都要我們自己努力取得嗎?對方都不用管嗎?
3.現在所有的醫藥費,看護及紙褲開銷,都是我們自己出的,我們能要求對方先拿10萬來嗎?如果醫院堅持不開立可請專人照顧的證明,可以要求對方全額支付嗎?
4.肇事者至今不出面,我們可以提告嗎?有勝算嗎?..(恕刪)
1.不知傷患傷得如何,如真腰部某骨頭有骨折,八成是要開刀怎可能讓你直接回家。
沒有醫院會開需要聘請『看護』的證明,縱然是植物人很多也都是家人攬下來照顧,所以雙和醫院這點沒有做錯。
保險部分,診斷書只要列出他的傷勢,生活起居需人照顧就以達到請看護的標準了,請領看護費不見得一定要外聘『看護』才可申請,如由家人『請假』照顧同樣可以申請看護費。
保險公司如再刁難你,說這是第三責任險的限制,那你就叫他由『強制險』理賠,強制險很寬鬆,甚至醫療收據副本都接受。
2.第三人責任險申請理賠的手續那是對方的事,你不用管,你只要準備好各式收據,秉持一顆『貪婪的心』跟對方保險公司代表談判即可。 切記:除了工作損失外,還可要求一條『精神損失』喔。
3.醫藥費及醫療用品....等,有收據就可要求理賠,事情沒談判個結果出來,保險公司決不會付半毛錢給你。
4.訴訟是人民的權利,你可以告駕駛過失傷害,如對方是在執行業務當中(例如:職業駕駛、公司的送貨員)就告他業務過失傷害。
保險公司就是駕駛的代理人,保險公司已出面處理了,駕駛有無出面已無那麼重要了。
有無勝算要看事情是如何發生吧? 你如果穿越高速公路被撞死,要贏的機率也不高...
以下是我曾在別處回答過的內容,可適用妳的情況,供妳參考。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需要注意的三個重點
(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二)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
(三)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 第13條
---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無論對方是否為肇事主因或者肇事次因;
因為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肇事責任,
---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 那麼對方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 其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 其二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二)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 我方需準備
---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 i.精神賠償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得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就可以處理完成;
(三)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屬告訴乃論罪。)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再按程序進行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注意各告訴權利之效期)
對方或許會再提高金額或接受我對方之條件。
最後,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第14條
--- 請求權人(我方)對於保險人(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
--- 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意思是說,交通事故發生後的兩年之內,因為本件交通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以及往來醫院醫療、門診的合理交通費用,兩年之內,
強制險部份,請求權人均保有請求權。
其他民事侵權損害部分,如果未能和解,則必須進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之告訴;
而刑事之過失傷害罪、民事之侵權損害賠償告訴,
在法院實務上,刑事與民事會產生各自的判決結果;
兩個判決結果雖有相當關係,但不是絕對關係;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第25條
--- 保險人(保險公司)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
--- 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我方)負保險給付之責。
--- 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
--- 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
**重要**
因為強制險之保險給付,依法得視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之一部分,
一旦和解之後,我方可能拋棄其他所有權利,
可能兩年內的復健費用與交通費用會無法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提出請求。
所以,我方後續醫療費用必須計算及預估後,再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
另外,法院實務上,採損害相加(總損害),過失相抵;
如果我方有損害賠償責任之70%。
假設,損失金額,
我方a~k 總金額約略38萬,
對方財損(扣除折舊)約2萬(明顯高估);
本次交通事故總損失金額40萬,
我方責任70%,需先繳出28萬,
對方責任30%,需先繳出12萬;
再從雙方繳出的40萬裡面,各自拿回自己的金額,然後所有的總損害得以填補。
所以,
對方拿出12萬,拿回2萬;
我方拿出28萬,拿回38萬。
只要對方有肇事責任與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可以放心的向對方求償以取得和解,
如果無法取得和解,則進行兩項訴訟。
法院會依據事實來判決對方應該負擔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應該賠償的金額。
以上回答
如有其他問題,可發私人訊息給我。
Good day
好爸爸與帥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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