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一事要請板上的前輩協助,或許很多人看了會認為這是一件小事 但是"佛爭一炷香 人爭一口氣" 我在合理的範圍內盡量去爭取應有的權益還請各位提供寶貴的意見。
去年11月中旬因為對方駕駛疏忽撞壞了我位於私人土地上的金屬圍籬,隔天發現後除了盡快找師傅拆除與換新被撞壞的圍籬外並趕快報警透過路口監視影帶於2~3天後總算是找到了對造車主前來警局,原本以為小事一樁雙方在派出所談一談把造成我損失的金額(也就幾千塊而已)賠償給我,兩造雙方就可以當場和解簽一簽了。沒想到對方直接來4個人一來便指責警方態度不佳,說員警當初通知他們這件事時帶有恐嚇的意味 ,意思是要他們趕快出來和解 不然會..@!#$之類的,因此對於警方辦案方式無法接受,完全避重就輕不願談到任何有關損害賠償的部分。
當晚從快9點一直談到近11點完全沒有交集全部扯到警方的處理態度上,最後連該所副所長都聽不下去了打算把幾位有經手這件事的員警電call回來要當面對質時,這4個人趕緊落下了一句不然你們就"公事公辦"後 迅速的離開。
約莫20分鐘後已交班的員警回來了(我對他很不好意思 都11點多了)把狀況告知了副所長,確認一下當初員警的處理程序沒有問題,副座就建議我找交通隊來處理 我同意後由值班員警協助聯繫交通隊前來,先查看了監視影帶的事發經過再與我前往事發地點拍照與繪製現場圖 填寫登記聯單等等,處理完後都已經凌晨1點多了。之後幾天我再跑了一趟交通隊提供自行收集到的影像檔與當初拍下的毀損物照片等資料,就等待交通隊立案後再發函給雙方前來調解。
第一封通知函原訂於12月初某日下午5點,當天中午左右承辦員警來電告知對方臨時通知有事不能前來可能要2個禮拜後才有空,對造說他會再通知員警另行約定時間,臨時有急事 可以理解 我也不便多說什麼,但我假都先請好了 想想算了就再等通知吧。
之後2個多禮拜過了我主動去電交通隊詢問,承辦員警記起來這件事跟我說對方一直沒有再來電話告知改期到什麼時候,他趕緊再幫我連繫一下。記得應該是隔天吧 員警來電說他打了好幾通電話才連繫上對方,談完後先暫訂月底前 但他說對造還要再確認時間能否能配合,如果不行就延到1月初之後果然還是延期了(我覺得對方根本就在推託),員警再次發函確定了一月初的調解時間。
調解當日下午3點對造姍姍來遲,員警安排我們於角落的小桌子由雙方自行調解他便先行離開,期間對方的態度著實讓我覺得不能姑息養奸 面對如此的敗X 法律難道無法對他提出些逞罰??
以下為我整理出一些當天的過程
1. 對造怪我為何這種小事還要去報警搞得他們家老小一家子都知道這件事,好像他犯了什麼重罪一般。
Ans: 我回說我財物受損找警察報案天經地義且合情合理 我有什麼不對? 是你撞壞他人東西在先,你反
而怪人家報警不對 這是什麼道理?要顛倒是非嗎? 我不找警察難道去問神明就可以查出車號阿?
影帶資料很明顯是你撞了之後停了下來知道撞到了東西但也沒下車查看就再開走了(我相信這是一
般人的做法 換成我也會是這樣 假裝當做沒事發生過 但這次恰巧就被拍了下來)
我找警察幫忙查到了車號算是你倒楣,但是如果沒拍到那就是我倒楣了,也只能認賠自己吞下去
這只是機率問題,但是事情你遇到了就是要面對要解決的,不是像這樣硬凹躲著不面對的。
2. 他覺得他非常倒楣,從言談間感覺到怎麼會這種事他沒逃掉反而還被拍到,完全沒有認為這是他疏失在先只怪我為什麼緊追著這件事不放。
Ans: 我說我們一個半月前第一次在派出所碰面談的時候是你們沒有意願談的,從頭到尾也不問修了多
少錢只指著警察說態度差要討公道,還說公司有律師可以找來處理,一定要警察給出一個交代後
才願意談賠償,我說民事賠償與警方的態度怎麼說也是2碼事 大家一碼歸一碼 不要混為一談,你
真的要告警方可以另外再立案,但你們不肯。
況且我當初報警處理時充其量只能算是備案,因為警方當初就說了這屬於民事財損賠償的問題他
們無法介入只能把事件紀錄在工作記錄簿上。我從頭到尾也沒拿到什麼報案三聯單我也想事情趕
快處理掉,是你們當晚的態度逼得我只能再找交通隊處理,是你們要浪費社會資源 勞師動眾 犧
牲大家寶貴的時間浪費在這種無謂的小事上,我不是沒有給機會找你談是你們自己放棄掉的。
3. 我主張針對被毀損物所造成的維修費用(工資+換圍籬新品的材料費)對方必須買單,對造則提出被撞壞的又不是新品只願意以中古價來賠償。
Ans: 一開始找師傅來看時我也有問他這能不能修啊? 他直接回答這種東西都是直接換新的啦,早就沒
人要修了,工資與時間怎麼算都划不來,而且要修的話他也不知道這種年代誰還在修這東西。如果要用舊品計 又要怎麼估算? 這又不是汽車零件還有工會的估價公式可以參考 秤重嗎? 論斤當廢鐵賣阿? 這我無法接受。
PS:我猜那可能只有幾十或是幾百塊吧(我沒實際查過 也沒打算查),我是受害者對方撞壞了我的財物害我修了4000多塊,看來對方只打算賠個幾百塊打發了事。
在這之後我經由承辦員警了解到這已經可以算是A3類的肇事逃逸,因為沒有人員的傷亡所以只有民事的賠償可談沒有刑事上的責任,他也會將案子依程序呈上去再確認是否可以開單告發。確定的話可以處以吊扣駕照的處份。
之後我也詢問過地區的調解委員會想弄清楚調解的流程也上網查了些資料,有網友建議以對造這樣的態度直接以支付命令的方式,對方有異議的話後續就直接上民事法庭處理比較快。我也傾向用這個方式如果再跑調解委員會我認為結果還是同上,在提出聲請前還有幾項小弟有些疑問 想再請教一下各位。
為了讓肇事者了解到處事應有的作為而不是一昧的推拖 擺爛 躲避,我想支付命令的請求上是否可以加入下列前2項帶有逞罰意味的要求呢? 在實務經驗上 法院的形式審查會接受而直接發出命令嗎? 還是會被刪除或是被退件呢?
1. 除了當初在交通隊調解時提出的工資+材料費外,是否可依民法第213條 自損害發生時起,以法定最高
20%加計利息至付款日。
2. 自事發後幾次請假在派出所與交通隊談和解,前間往返交通隊送影像照片資料所耗費的人力、交通花費與時間成本等等,可否以 日薪*天數 加計起來做為賠償?
3. 一般車體零件損壞賠償的部分由於工會有訂定標準的折舊換算公式,所以都會把車體零件折舊列入考
慮,但是這次案例是為一般財損(非汽車零件)也會被以折舊論嗎?
4. 如果以上的請求是可被接受的在聲請狀上面是否寫個總額就好,具體的利息的算法與賠償計算寫在附件上即可吧?? 網上查到的資料說聲請狀會有一式兩份 另一份會由法院寄給對造方 那相關的附件法院應
該是不會一併寄出吧? 會這麼問主要是覺得準備了那麼多資料全寄給了對造一份 有種洩漏底線的感覺。
5. 聲請狀的500元費用與後續如果對方聲請異議上法院的訴訟費,只要最後判定對造應該賠償時這幾項費用是否都可以請求對方一併支付給我?由於沒有寫過聲請狀的經驗 會被退件嗎?重新再送件是否又要再繳一筆費用?
不好意思 問題很多。原本也不想把事情弄成這樣 無奈對方的態度 實在讓我無法苟同 懇請各位前輩提供一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