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罰則一問

有關酒駕罰則有刑法及行政法兩部份

(1)刑法第 185-4 條 規定如下: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

經警察執行交通稽查、臨檢發現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25mg/l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處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也就是酒駕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超過0.55mg/l,未肇事只罰款,肇事才送法辦。

但酒精濃度超過0.55mg/l者以違反公共危險罪,直接移送法辦。但因為一罪不兩罰,所以如果刑事無罪判決後,再以行政法處罰。

酒駕因而肇事致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所以這位司機的駕照已吊銷,不得再領照,而且當場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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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剛去搜尋的酒駕罰則,
這裡的意思是不是說酒駕最多就是罰15萬 or 關1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管車輛有限時間嗎?
吊扣駕照好像也沒什麼了不起的..

15萬根本就是小錢= =...
而且開車撞人再喝酒也算在酒駕內嗎? 如果被撞的是政府高層呢 也適用這罰則嗎?? 還是這指用在百姓?

小老百姓的單純誠心請教
2013-01-30 18:3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酒駕罰則
法條錯了吧
你那個應該是185-3
再搜尋清楚點吧@@
一天灌2000CC白開水 wrote:
有關酒駕罰則有刑法及...(恕刪)

係行政罰非行政法
條文、自由刑、罰金都不正確您在哪裡google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條文內容似乎也有錯誤。XD...
刑法185-3條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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