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酒駕罰則有刑法及行政法兩部份
(1)刑法第 185-4 條 規定如下: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
經警察執行交通稽查、臨檢發現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25mg/l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處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也就是酒駕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超過0.55mg/l,未肇事只罰款,肇事才送法辦。
但酒精濃度超過0.55mg/l者以違反公共危險罪,直接移送法辦。但因為一罪不兩罰,所以如果刑事無罪判決後,再以行政法處罰。
酒駕因而肇事致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所以這位司機的駕照已吊銷,不得再領照,而且當場扣押。
--------
這是我剛去搜尋的酒駕罰則,
這裡的意思是不是說酒駕最多就是罰15萬 or 關1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管車輛有限時間嗎?
吊扣駕照好像也沒什麼了不起的..
15萬根本就是小錢= =...
而且開車撞人再喝酒也算在酒駕內嗎? 如果被撞的是政府高層呢 也適用這罰則嗎?? 還是這指用在百姓?
小老百姓的單純誠心請教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