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告別人詐欺
檢察官建議先去調解看看
但我必須說 客觀的事實就是對方沒錢
所以說 如果真的在調解過程中
對方答應一個月還三萬元
但因為對方名下已經沒有任何財產
而且作的是臨時工 有居無定所、工作也不穩定
根本就在民事的既判力上拿對方沒有皮條阿
但是
我爬文爬了一下
我發現網路上關於調解的文章
都是針對於民事既判力、強執的部分
我想要請教各位大大
如果對方在調解成立之後
假設他答應每個月還三萬
但只還了一次人就失蹤了
這時候這個已經調解成立的案件
可以再繼續走刑事訴訟下去嗎?
還是會變成一事不再理?
PS:對方詐欺取財的金額高達七位數,錢已經都花光了,所以也不可能在調解的同時,一手交錢、一手寫和解書。所以才要發問此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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