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調解問題

最近朋友告別人詐欺

檢察官建議先去調解看看

但我必須說 客觀的事實就是對方沒錢

所以說 如果真的在調解過程中

對方答應一個月還三萬元

但因為對方名下已經沒有任何財產

而且作的是臨時工 有居無定所、工作也不穩定

根本就在民事的既判力上拿對方沒有皮條阿

但是

我爬文爬了一下

我發現網路上關於調解的文章

都是針對於民事既判力、強執的部分

我想要請教各位大大

如果對方在調解成立之後

假設他答應每個月還三萬

但只還了一次人就失蹤了

這時候這個已經調解成立的案件

可以再繼續走刑事訴訟下去嗎?

還是會變成一事不再理?




PS:對方詐欺取財的金額高達七位數,錢已經都花光了,所以也不可能在調解的同時,一手交錢、一手寫和解書。所以才要發問此問題。謝謝。

2013-01-29 17:06 發佈
調解成立
但是日後不履行
當然可以繼續訴訟

夢之助左衛門 wrote:
臨時工 有居無定所、工作也不穩定(恕刪)


有這三點還真得拿他沒什麼皮條,臨時工通常拿現金的吧這要強制執行還真的有難度.
夢之助左衛門 wrote:最近朋友告別人詐欺

檢察官建議先去調解看看

但我必須說

看起來比較像是財務糾紛,然後用詐欺告對方。可以先和解,和解書要交一份出去,然後先結案。對方若不履行,可再提告。法院會發傳票,履傳不到就通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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