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件事情想請教各位大大....是否有程序上的瑕疵呢?
話說今早小弟騎機車上班時(安全限速裡)....在"綠燈"右轉後被警察擱了下來...並且開了罰單
原因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當然啦....小弟後來才知道自己錯了...真的有這條法則~
後來到公司...接到剛才警察的電話,說剛才忘記要我簽名了....請我補簽一下...
而我又注意看了罰單,連上面我家的住址也寫錯了....
想請教各位前輩們....如果我沒去補簽的話...這張罰單還算有效嗎????
(紅單在我手上,警察那邊我沒有簽到名,罰單上住址也寫錯.....)
當然啦....小弟後來也知道不應該沒使用方向燈,警察也很和氣~只是想了解一下當中的程序問題.....
錯誤是可以更正的 , 只要發生的狀況符合處罰條例
簽不簽名無關緊要
自己的老婆自己疼,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有一個人比你還疼你的老婆,那你就離麻煩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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