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轉貸又增貸 增貸的利息支出不得抵稅
房貸利息支出,扣掉存款利息之後,剩下的房貸利息支出,下個月報稅,可以「列舉扣除」納入「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不過,每戶只能申報一戶房貸,扣抵上限是三十萬元。如果房貸在去年曾經轉貸,前後兩家銀行的利息支出,可以合併扣抵,但是,如果轉貸的時候「增貸」,「增貸」的利息不能扣抵。(張雅惠報導)
房地產熱絡,不少民眾投資房市,有的轉手出去、賺價差,有的當包租婆,每個月賺房租!不過,不管買幾棟房子,在報稅扣抵房貸利息支出的時候,同一個申報戶,只能申報一戶房貸;如果納稅人有存款,房貸利息支出還要先減掉存款利息才能扣抵,每戶扣抵上限是三十萬。
台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征所股長謝玉月說,如果納稅人曾在去年轉貸,前後兩家銀行的利息支出可以一起申報扣抵,但是,如果轉貸的過程中,順便向後來的銀行「增貸」,「增貸」額度的利息支出不能拿來扣抵。
「因為很多人轉貸的時候,會有別的用途,會再加貸一些,例如,原本還到剩四百萬,現在想多貸一點來做股票,也許加貸一百萬,等於欠五百萬,可是,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沒有償還的額度四百萬所支付的利息拿來列報」
雖然去年結婚的新婚夫妻,五月報稅可以選擇分開申報或者合併申報,不過,如果新婚夫妻的房地產,所有權和房貸貸款人不是同一人,只有在合併申報的情況下,才可以列舉扣除房貸利息支出。這種情況以新婚族當中,有一人在銀行上班,適用行員的優惠利率房貸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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