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新聞
超商店長告店員業務侵占
店員如果是故意不給客人點數或贈品
本就有業務侵占之嫌
但是,如果是客人應得的點數或贈品,經客人主張不拿取或放棄
那該點數或是贈品應該是變成無主物才對吧
如果是這樣
那超商店長是用哪什麼法條主張客人不要的點數或贈品仍為超商的有價品
會這樣問是單就法律對此現象想問問是否有其他解釋
一是贈與
一是侵占
此新聞的店員或許兩者都有
但絕不可能全都是客人所贈與(證據一:監視畫面,證據二:店員素行)
故超商提告並無不妥
這是違法貪小便宜的代價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chienmingh wrote:
今天看到新聞超商店長...(恕刪)
二隻筆,要判刑六個月還不得綏刑。
看看這裡:開車把人撞成植物人都沒有判這麼重。
http://tw.news.yahoo.com/%E5%B9%BD%E9%9D%88%E8%BB%8A-%E6%8A%8A%E4%BA%BA%E6%92%9E%E6%AE%98-%E6%B0%91%E5%88%91%E4%BA%8B%E9%83%BD%E7%84%A1%E8%B2%AC-211609616.html
二隻筆居然讓一個少女關六個月…這就是台灣稱鬼島也見怪不怪了。
從今天開始我要抵制這間便利商店,跳海也不買他們的東西,
笑死人了二隻筆也稀罕成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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