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最近在放特休長假 在昨天12/27日接到同事電話打來說他們都突然被資遣 當天生效直接不用來上班
內容我還不是很清楚 只知道同事說 只有拿到用底薪計算的資遣費 還有簽一份非自願離職的文件
其他什麼都沒有了 我聽我朋友說 其實應該還要有預告工資可以拿 但是已經被資遣的同事都說沒有這個錢
他說公司講了 他們未滿一年 要提前10天告知 所已把他們的離職日押在10天後 但是被資遣的同事當天就直接被收回公司的相關證件(就是以後都不用來了) 請問這樣合理嗎?
我剛上網爬了一下 我的年資超過一年 未滿兩年 如果我被資遣 照新制勞基法 領半個月薪水 預告20天
那如果我放完假回去公司 直接也是當天被資遣 不用再來了 那我要注意哪些地方嗎 感覺公司的陷阱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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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建議的
1.依法計算資遣費。
2.若有預告工資(註一),依法計算,若公司想省,不想樓主馬上走,工作到資遣生效日止的話,依法在此期間,勞工享有「求職假」: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每週可有2天的【帶薪】謀職假。
3.若勞動契約、聘僱契約、公司網頁、任何文件有提到【公司保障年薪14個月或xx個月】,即代表年獎為薪資,並非僱主恩給。所以應爭取101年之年終獎金。
4.失業給付:離職退保當月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60%,為每個月可以領到的金額,可以領6個月。(註二)
5.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找到新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無須同家公司只須合計滿3個月以上即可),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
註一:
給付勞工預告期間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退職所得,應依規定免徵所得稅。但財政部強調,雇主如已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契約終止的在職期間,勞工所領取的報酬非為預告工資,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註二:
申請人離職退保的時候已經滿45歲,或是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最長可以領到9個月。
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的子女,每扶養一人就可以申請加發10%,最多可以申請加發20%。
因為他沒提到『保障年薪14個月』(或xx個月)
所以給的三節獎金
雇主可以歸類為屬於視營運狀況彈性調整是否發放、發放多少
這部分依解釋令,難以歸類於固定薪資之一部分。
不過你可以檢查一下當初公司給的offer letter
或是報到時填寫的資料(如聘僱契約、保密契約...等)裡面有無提到保障年薪
以下有個法律網站
有論及判決案件
因為智財權,我不貼,你自己看,重點在倒數第二段,就是我說過的,能舉證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或是能舉證資方過往N年都是不論盈虧皆會發放年終獎金時,而且是固定基礎計算(如x個月)
那勞方可主張此為『薪資之一部分』
否則均算是資方之『恩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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