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市長您好!!
是太平市公所的人員叫我們跟你申訴的~~(此篇內容同時刊登在Mpbile01)
我只是想把公所承辦此業務的人員觀念導正,避免造成許多應該被照顧的家庭被無知的承辦人員排除在外,說明如下:
1.昨天接到太平區公所函(附件一),內容是說王?美(我媽)的102年身障補助沒過,原因是應計算人口之所有房屋與土地合計超過650萬.
2.打電話跟公所承辦員詢問,回答說社會救助法變更了所以人口計算範圍擴大了,增加了兩個已經嫁出十幾年的妹妹(就是把嫁出十幾年的妹妹動產及不動產都算進來了)
3.王?美(我媽)列印社會救助法(附件二)去跟承辦員說明.承辦員只是一直說看條款的前三項,但後面1~7的排除條款不用看,還叫我媽說申訴不過去跟台中市政府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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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網查了一下,
1.社會救助法改版,第五條前三項從94年1月19日到這次改版都沒變,只是後面有增加或減少一些說明,大致內容都沒變,為什麼承辦人員都一直說是社會救助法變更後造成的呢?還說很多人打電話去問過了,那些家庭是否因為這樣而生活更艱苦呢?造成每個人申請沒過的家庭誤會馬政府一直罵馬政府無能~~
2.太平公所信函(附件-)只有秀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的前三項,後面的排除條款都沒有列出來,對於那一些沒辦法上網查的人是否就造成誤解,誤解為那三條至新版增加上去的,打電話詢問也是得到這樣的答案,最後就放棄了申請,家庭頓時失去一個收入和其他補助,而活不下去呢?
3.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款幾乎都沒變,社會救助法變更後區公所的人員是有接受教育訓練嗎?
4.特別查了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也列印了內容(附件二)拿去給區公所的承辦人員看,承辦員只一直叫我媽看上面的條款,下面清清楚楚的排除條款卻視而不見(我還用紅筆圈出來,承辦人員還是選擇視而不見),這是我們納稅人請的公僕,教育程度??還是工作的態度??出了問題??
2012/12/25 已寄給胡市長了等他回覆了~~
補充:條款5(有1~9項的排除條款)
第 5 條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
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
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
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附件一
附件二
jesse_w wrote:這麼老的會員,還這樣會害市府找不到網站啦
胡市長您好!!
是太平市公所的人員叫我們跟你申訴的~~(此篇內容同時刊登在Mpbile01)

台中,什麼建設都沒有的城市
現在又沒有選舉
沒用啦~

自己多賺一點自己養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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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照片了
google了一下
http://210.69.115.31/GLRSout/NewsContent.aspx?id=2259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1.01.17
發文字號: 府授社障字第101001059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日期: 101.01.01
主 旨: 修正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今年有修正
未將第二張照片的社會救助法的條款列入
要申訴除非連要點都改
還有,如何證明該項所指無扶養能力,自己要提出力爭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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