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在顧問公司上班,公司是跟公家機關簽合約的外包公司,公司跟公家單位簽訂合約是從今年2012//4/1開始;明年2013/2/15結束,但計劃案是在2012/12/15完成,剩餘這段時間算是公家單位要求我們的留守期,而我們也是跟公司簽訂明年2013/2/15結束,現在公司想要因為計劃案結束了,不想支付到明年2013/02/15這段時間的薪水,請問我跟同事應該要怎麼跟公司「對付」來保障自身簽定時的合約保障?以勞基法來說該怎麼跟公司力爭?以法律來說簽定的合約該怎麼來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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