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那精美的版規第四條,好幾個回文因為標點符號和選字被丟進垃圾桶。
個人是覺得這只是個網路論壇,並非徵文競賽或是國家考試,
選字錯誤或是標點符號除非是會達到令人誤解的程度,
不然真的有到要把別人的文章丟到垃圾桶裡面的必要嗎?
說真的,如果真要考究標點符號和用字問題,
我看以後幾乎每篇文章都到資源回收區裡面看就好了!
最後,我的結論是:版規第四條是個近乎於文字獄的隱性規則!
不大能說的秘密 wrote:
等一下應該會有鄉民回...(恕刪)
呵呵~基本上我再坐一次牢,應該就是永久停權了吧?

P.S 其實樓上的回文也違反版規第四條中的"請使用標點符號"囉!
建議使用"不爽可以不要來!"驚嘆號可以有加強語氣的作用。
而"不爽可以不要來。"句號則表示語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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