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牛奶潛水 wrote:如匯款給某公司,而某...(恕刪) 匯款給公司的目的是什麼?如果只是要借錢給公司或要送錢給自己的配偶,那是沒有贈與稅的問題(配偶間的贈與本來就不計算贈與稅了)。但如果是和公司有交易行為,那就要注意公司有沒有漏開發票。
就說是送錢給配偶,配偶再借錢給公司,沒有規定股東借錢給公司要設算利息所得的,如果要一定要算股東利息收入,那公司也要算利息支出,這一部份國稅局不太會承認。而且所得稅法第14條的利息收入,並未規定個人借款給他人或公司沒有收利息要設算利息收入,因此借款給公司如未實際取得利息,無須申報利息收入。
Nuke worker wrote:因為個人利息收入有2...(恕刪) 27萬的免稅額只限取得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代號5A),向其他人收取的利息收入沒有免稅的規定。從99年開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就要多填一張『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8-1頁),目的就是要查核假借股東往來增加利息支出來減少公司盈餘的情形,這是目前國稅局對『反自有資本稀釋』的做法。如果金額很小,國稅局當然不太會鳥,但金額很大就會詳查,要求公司提出實際支付的資金證明。實務上很少公司會一邊列公司利息支出,另一邊又列個人的利息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