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5月5日時和台灣房屋簽訂一份"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是一般而非專任),後續又有簽過2次契約內容變更表,但在11月8號,仲介有寄存證信函給我說,已找到買家,且對方已付斡旋金10萬也達到我訂的賣價480萬,但我現在因家裡因素不想賣房了,仲介在存證信函中說她們有權利將斡旋金轉成訂金,說5日內要完成簽約,不然要賠償買家違約金及仲介服務費,試問
1.雖已達底價,但我一定要賣房嗎?
2.我查詢好像在不動產相關法條有寫,斡旋金不等於訂金,況且我從頭到尾都沒簽斡旋單,這樣我可以不賣吧?
3.若仲介告上法院,勝算大嗎?
4.有何方法可以不賣房又不用付違約金等?只單純不賣房,還需要多付這筆2倍違約金....
多謝~~
剛好同事買屋要裝潢,需要一筆小額貸款就打過去了
啪啦啪啦的業務說了一堆,說甚麼可以辦到2%以下的小額信貸
我同事心想,恩...可以符合需求就讓他辦看看,對方也信誓旦旦的說ok
業務很快的說要簽委任書,內容也是大多數對對方有利的
但最後卻是將近3%,我同事就跟對方說你沒達到我要的,那我不給你辦了
但對方說我有幫你服務了,6%服務費不能少,在僵持不下時候對方也是寄了存證信函
最後問了律師....等等,原想說要履約好阿,但是不到2%的你要補回給我
最後打了通話,一切都解決了
就是打給跟他接洽的銀行行員,講了講其中說了一句:橋不好那我找金管會好了
對方一聽到金管會,說一切我會處理您放心
因為行員私下跟這牽線的合作是不行的,被爆出來會沒工作的
想問:對於合約內容占了大多數是對對方有利的內容
那這種合約簽了可以主張說對我方不利居多而取消嗎
有懂法律前輩能解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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