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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競業條款,還是阻礙發展條款?

不曉得有沒有人的公司進去或離職時,
需要簽一張競業條款(保密條款)?

最近因為想換工作,待遇也比現在高很多,有幾家在比較,
不過目前的公司卻拿了一張競業條款出來,無非是爲了留我下來,
裡面有好幾項,像是不得以口述,書面等等方式洩漏公司機密,這點我當然同意沒問題,
但是卻有一項是這樣的:

兩年內不得從事和現在公司相關性質的行業!

難道我的Know how和專業還要從零開始學起嗎?
如果是您看到了會有什麼感想?
這幾天一直高興不起來><.

如果公司不能給我差不多的待遇,
爲什麼還要抹殺我轉職的權利?
2007-04-02 18:49 發佈
這個問題由來已久
之前版上也有類似的討論串
建議樓主可以多爬文
或是去雅虎知識+找一下
應該會有相關的答案
自分で选んだ道だから 跪いても终点まで歩んで行かなきゃいけない!
正確的名稱應該是競業禁止條款...

這個會牽涉到憲法工作權的保障問題,有興趣的可以到知識+找
但是一般而言,在契約自由原則下,還是有很多企業針對自己的技術人員設下這樣的規定
當然,企業會有他自己的想法,員工有會有自己的想法

目前普遍學說認為,如果今天這個員工掌握的是公司高度機密的技術,是可已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存在
如果今天這個員工是掃地的阿桑,工作薪資本來就很低,來個競業禁止的話,他就不用吃飯了,且掃地不是什麼高度技術,根本沒有競業禁止的必要性。就算合約上面有簽,法院的判決也不會同意這樣的....



DENNIS & PASM http://dennisandpasm.pixieset.com/
第一眼看到敬業條款,我還以為是敬業樂群的條款呢~
http://goo.gl/b3MUUb 支持環保 減少用紙 發票要刷 手機條碼
ricky_yu wrote:
不曉得有沒有人的公司...(恕刪)


我的感想是這種條款很正常!
這東西跟專利一樣,就是設下門檻讓競爭對手追不上,
也保護自已公司的優勢。
就跟公司說....這兩年沒辦法工作,你養我阿

不養......那就不用鳥公司吧
不能工作,那要你喝西北風兩年阿

這個條款好像有違法的感覺,請查看看 !!
偶的"貓咪推倒的部屋" http://www.epopen.com
我國現行法律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主要是民法的經理人及公司法的經理人. 其立法理由, 是因為經理人為商號管理事務之人,熟悉公司之運作,若一方面為公司經營,一方面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同類事務,恐有利益輸送損及公司利益之嫌,因此立法加以禁止,違反並有歸入權行使的問題。

唯上述法律均僅就任職中競業禁止為規定,至於離職後之競業禁止,目前尚乏明文。此乃因僱傭關係存續中,員工對公司有忠誠之義務,一旦契約關係消滅,法律難再對其課與義務.不過,法律沒有規定,並不代表當事人之契約不可以加以約定.基於契約私法自治之原則,只要彼此間之約定未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原則上均有效力。

法院在實務上, 並不會完全以您所簽訂的內容來判決, 而是考量實際的狀況:

一、 雇主是否有保護的必要性,例如:營業秘密、客戶資料等。
二、 員工的職務及地位。
三、 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等,不能超過合理範圍。
四、 是否有填補勞工的代償措施。(就是在禁止期間, 給予津貼, 補償)
五、 離職後勞工是否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以某房屋仲介公司控告離職員工的官司為例,被告的業務員雖簽署了約定內容「離職三個月內非經公司同意,不得從事同類性質或相似之業務」的禁止約定,三個月競業期間的限制固然稱合理適當,但是這名業務員, 並沒有於在職期間即至別家房屋仲介公司工作,是離職後才加入另一家仲介公司.

而其擔任的職務為基層業務員,並非高階主管,對原告公司之營運並沒有重大影響,亦無法認定被告等人有攜帶原告公司之營業機密到他公司,致損害原告公司之利益.

再者,原公司業務範圍在台北市,而所就任的新公司業務範圍在台北縣並無重疊,對原雇主利益與影響屬較輕微者;除此之外,原告公司在限制被告競業行為之三個月期間內,卻無填補員工之代償措施(如:代償金、津貼等),故兢業禁止特約不能准許。綜合以上標準,法官最後以被告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並無可認有保護原告公司利益之比要,判原公司敗訴。

基本上, 如果您不是公司的高階主管, 或是沒有接觸到獨家的機密者, 不太需要顧慮這些問題; 即使日後打官司, 也不至於不利........
謝謝大家的解惑,
不過最後我的轉職一途還是被封殺了,
心情真是好不起來.
不妨與您要任職的公司主管談談..
基本上若無補償措施..此一合約是很難成立的..
不然違反公平原則..
michael_chen wrote:
基本上若無補償措施..此一合約是很難成立的..
不然違反公平原則..

此言差矣~
何來違反公平原則?

公司花了大把經費去研發一個專利出來
若核心人員可以任意出走
並任職相關領域
這才是違反公平原則吧!

知識有價這個觀念,國人好像普遍還沒建立!

當你一進公司
公司既然會要你簽競業禁止條款
表示你所接觸的,應該是該公司相當核心的領域
此競業禁止條款是民事契約
基本上,你既然簽了約
本來就該受其拘束

除非,你並非核心人員
且你在公司所得的知識、技能不會幫助公司的競爭對手獲利,並因此造成原公司的損害
此條款的效力才有可能會被法院判無效

如果當初覺得不合理,那就不要簽
簽了,那就受契約拘束吧
不過~既然公司知道你有心要走
那只能說 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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