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結離婚要2位證人簽名,用意何在?

民法規定結離婚要有2位證人簽名,請問其用意何在?
既然都改為登記生效制了,
兩位結離婚的當事人都有親自到戶政事務所,
經戶政人員明確結.離婚意思並於申請書上簽名完成登記後即生效力
那為何還要2位證人簽名呢?
之前結婚儀式婚,有心人會利用儀式瑕疵讓結婚無效而逍遙
現在登記婚則是利用證人瑕疵的漏洞,
或是還要浪費錢找不認識的職業證人,
法院公證結婚不也是要求兩位證人要親自到場
不然也應該要修法為
應由雙方當事人及二位以上證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雖然擾民,但較為嚴謹
職業證人要車馬費可能得花更多的錢錢
或者修法為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毋須證人,更為便民,亦可避免證人瑕疵漏洞,
職業證人工會要抗議政府搶飯碗了
2012-11-20 10:1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證人 用意

joy0325 wrote:
民法規定結離婚要有2...(恕刪)

找證人通常不都是幫你承辦的公務員就是你的證人之一了嗎...
之二就是承辦人的左鄰右舍,不然就是戶政事務所志工

我還第一次聽到職業證人呢
joy0325 wrote:
民法規定結離婚要有2...(恕刪)


想太多...

法律一定要有人證和物證缺一不可!

職業證人!?
者龜 wrote:
我還第一次聽到職業證人...(恕刪)


因為離婚證人有些人不想讓家人知道,有些擔心簽名會觸霉頭
戶政人員也不想當證人,且這也不是她們的職責,
志工雖然很熱心但沒必要惹身腥
以致找證人簽名極為困難及困擾,也就衍生職業證人這行業
通常代書事務所,徵信社這些都有在幫忙找證人
金額2000~5000元不等,也有律師就自己接下的


vivisquall wrote:
想太多...

法律一定要有人證和物證缺一不可!...(恕刪)


兩位當事人公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離婚
有申請書及當事人簽名
承辦人也有蓋章
人證物證皆有啦~
沒想到01人才濟濟
如果沒有其他意見
我想找立委或內政部提案修正民法
這將會是結離婚登記制度的大便革
便民or擾民

者龜 wrote:
我還第一次聽到職業證人呢(恕刪)



離婚的職業證人應該是有吧 ?

不然路邊那種500元離婚辦到好的那種要怎麼運作呢 ?
沒有永遠的景氣不好,也沒有永遠的景氣好,只有永遠的貧富差距 !
把錢全拿出來給另一半,談好離婚的條件,再去跟青春肉體在一起,這樣沒話講,不好好談條件後被黃臉婆或垃圾男綁死,找這種結婚無效技術性爛招,就太沒品了,離婚也是,看不慣另一半快活,鑽證人瑕疵訴請離婚無效,怨偶就又在一起了
為了杜絕漏洞,簡化程序,把結離婚的證人刪掉吧
只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登記就生效
還是這樣簡化會有什後遺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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