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結離婚要有2位證人簽名,請問其用意何在?
既然都改為登記生效制了,
兩位結離婚的當事人都有親自到戶政事務所,
經戶政人員明確結.離婚意思並於申請書上簽名完成登記後即生效力
那為何還要2位證人簽名呢?
之前結婚儀式婚,有心人會利用儀式瑕疵讓結婚無效而逍遙
現在登記婚則是利用證人瑕疵的漏洞,
或是還要浪費錢找不認識的職業證人,
法院公證結婚不也是要求兩位證人要親自到場
不然也應該要修法為
應由雙方當事人及二位以上證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雖然擾民,但較為嚴謹
職業證人要車馬費可能得花更多的錢錢
或者修法為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毋須證人,更為便民,亦可避免證人瑕疵漏洞,
職業證人工會要抗議政府搶飯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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