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有一個外島的公家單位,跟我詢問要購買一批商品,
報價完要求我提供傳真蓋公司大小章以及發票章的書面報價單,
又過了一個星期,這個單位的承辦人員表示要購買,並希望我盡快出貨。
上個星期我出貨了,採貨到收款的方式,因為類似他們這幾個單位曾經有,因為承辦人員換來換去,拖帳幾個月的記錄,
我這邊隨同發票,出貨明細表和商品趕快寄到外島,
商品對方收到了,錢昨天也入帳了。
對方昨天晚上要求我在補一張出貨明細表,抬頭改打他們的單位名稱,也要蓋公司章以及發票章。
我今天也照做,並盡快傳真過去。
剛剛,今天晚上,對方承辦人員又來電了,表是他們的長官決定不要買了,要求退貨退款。
因為他們長官希望把錢挪到其他用途。
請問我有義務要退款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