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還有"大赦"嗎?

在現在法制社會底下,有關"大赦"是不是合宜,我個人認為並不符合公平性,且現在又不是帝王制,我想有些制度是應該檢討一下了!
2007-03-29 9:2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大赦
我是覺得不太合理...

不管是什麼理由,哪有道理因為某些理由讓全民來買單受罪。

ps:全民買單受罪的意思是,隨意讓犯人減刑出獄,就是全民得承擔後果囉!
憲法第四十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所以這是一個總統經由憲法賦予的特權,而至於是否合乎公平正義,
恐怕得去請大法官解釋了。
停權計數:3次
其實,大,特赦等總統權力,並非我門獨有,各先進民主國家也都有,原來的意義,也是為了公平公理正義而設,通常是處理三權(行政,立法,司法)無法解決的難題,例如蘇建和案就是一個例子,在窮極司法途徑,也無法救濟的情況,又不可能專立一個蘇建和法案,行政上最高檢察署也不能一直不執行死刑下,就必須用到至高無上的赦免權,(但爭議性太大,而且最後也還是沒用上)如果有人看過辛德勒的名單,辛德勒為了避免嗜殺的軍官濫殺無辜,用既然你都有權利決定殺,那決定不殺,更是至高無上的權利"來"唬"這個軍官,雖然是電影,但赦免權是至高無上的權利,確是法律,政治學所一致認同的,又例如,有殺人犯被褫奪公權終身,判決無期徒刑終身,假釋出獄,惟褫奪公權終身卻沒有假釋的優待,若是這位殺人犯後來成了救苦救難的慈善家,或是有重大功勳於國家,社會,這時, 這至高無上的權利,就可以為他復權,也符合民意的期待
不過..現在赦免權被拿來做政治手段,從以前威權時代就任就大赦,到現在用大赦作為解決政治難題(真是的,這些人人所面臨的問題,大法官會議就可以解決了,特什麼赦),恐怕都偏離了原來的用意
附帶一提,君權神授是大部份人都聽過的,因此,在這樣的權利架構下,罪人的罪只有神能赦免,而天子(或英國的英皇)既然為神的代言人,當然可以"代"為赦免罪人的罪,既然神都說話了,人民又能講什麼?
禮義廉恥2006 wrote:
在現在法制社會底下,...(恕刪)



當監獄人滿為患時,大赦就派得上用場了。
但大赦發生多為政治考量,一定會引起爭議和討論,所以很少發生。
誰道人生無再少?門前流水尚能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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