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一個苦命的朋友最近遇到的事情,稱為A君(20來歲,女性)好了。
A君於2007/3/15見到地方報紙上留有徵求文書人員的工作,刊登上只留手機號碼,
A君便打電話過去應徵,對方就說這是地方法院徵內勤人員,請A君中午去面試。
面試的時候,有看到不只一位來面試的人,每個人都留下了基本資料還加蓋了手印,
面試人員請所有應徵人員於隔日(3/16),在地方法院裡測驗打字,
若測驗通過,之後就可以在法院工作了。
但是到了當日晚上,面試人員又打電話給A君,說測驗地點要改在簡易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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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上午A君想了一想,突然想說這份工作會不會有問題...
於是A君找地方法院的電話,並打電話過去問地方法院是否有應徵這樣的工作,
接電話的法警說:「沒有哦!沒有法院要徵打字人員的消息,那是騙人的」
A君為了確保起見,再打電話去警察局問,警察聽完之後,有再去詢問簡易法庭、
地方法院,並回覆A君說:「那是騙人的,不要去」
但是A君想起當日還有其他的應徵人員,擔心會不會有人被騙,於是想說是不是
請警察過去瞭解一下,避免其他人被騙...
處理案件的員警告訴她,警察可以採取三種方案:
1.陪同她去,當場面對面指認
2.不要面對面指認
3.警察不到場,由A君先到現場看一下,若有異常再打電話給員警。
A君回覆採取第三種方案。
但是話剛說完不久,處理案件的員警打電話就告知其他員警,於是15分鐘之後
警察就在現場了。
為甚麼會知道15分鐘之後警察就到了呢?
因為到了現場的員警,他對於該業者查證的時候說法是:「有人檢舉你」
之後該員警與業者談完之後,員警就當面打電話給A君,說這是烏龍一場的啦,
並且把A君的姓氏透漏了出來,後來更對A君說:「對方要告你誣告,叫你立刻
到現場道歉!對方很難應付的,你一定要來道歉!」
A君害怕前往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所以不敢過去。
到了3/16的晚上,得知該業者在派出所告A君誣告,害怕的A君只好打電話過去
想跟業者道歉,業者一聽到A君要跟他道歉,直接就把電話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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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A君家停在家門口的機車、汽車接連幾日被偷,偷完還在門口放了一片玻璃。
而隔壁鄰居家的汽機車都沒事。
(A君家的車並不是新車,而是舊舊的車了,一如往常的放在家門口。)
前幾日,警察打電話來說機車在A君家附近一帶找到了。至今日(3/27)汽車還未找到。
機車沒有什麼損傷...
A君很害怕是不是對方報復的手段,畢竟家裏都只有女性和小朋友而已。
想請教各位有什麼比較安全的處理方式呢?(我是建議她找里長再去找民代去協調)
謝謝~
chih0106 wrote:
請問樓主一件事,請問您是檢舉還是提告?這兩樣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檢舉的話,被檢舉人的違法行為案件不成立,不用擔心他會反控您“誣告”。
如果是告發的話,就有可能會被告人 告您 “誣告”。
所以這要看您當時的做法是檢舉還是告發?如果是檢舉,當時是否採用匿名檢舉並留有身分證明文件證明檢舉人身分?...(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據A君所述,應該3/16早上打電話去警察局問的時候,才檢舉的。
只是檢舉人的身份,怎麼會不受到保障呢?
警察機構不是有規定要保障檢舉人身份的義務嗎?
chiujung wrote:
誣告應該不會成立..
不過地方法院徵人通常會在司法院網站的徵人啟事刊登,包含臨時人員。
這應該是法院外包案,然後是業者派到地方法院駐點而不是法院的內勤人員。
測驗地點真的是在法院及簡易庭??...
謝謝回覆,
我猜也是這種跟法院認識的外包業者,地點應該是在簡易法庭沒錯吧
因為A君的姓名之所以會曝光,就是到了現場處理的員警,和業者問話之後,
直接在現場透露出來,並且告訴A君說對方要告她。
誣告應該是不會成立沒錯,現在擔心的是後面的"巧合"...
一週之內,A君家門口的汽機車連續被偷。
前幾天警察找回來機車,機車本身沒有什麼損傷,尋獲地點距離A君家裏不遠。
感覺有警告的意味... 所以A君才會煩惱...
之後該員警與業者談完之後,員警就當面打電話給A君,說這是烏龍一場的啦,
並且把A君的姓氏透漏了出來,後來更對A君說:「對方要告你誣告,叫你立刻
到現場道歉!對方很難應付的,你一定要來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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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段,不論業者是否為外包商,都覺得員警處理的方式怪怪的,
請問員警都是這種處理方式嗎?這樣是對的嗎?
而且,既然只是烏龍一場,這業者有必要這樣嗎?道歉解釋清楚就好了吧?!
恩~感覺是非善類.....
因為到了現場的員警,他對於該業者查證的時候說法是:「有人檢舉你」
1. 現在問題是那個業者到底是不是真的騙人
我想可能A君到目前都不知道巴?
處理案件應該是一件一件來
不是後面提的優先吧?
之後該員警與業者談完之後,員警就當面打電話給A君,說這是烏龍一場的啦
並且把A君的姓氏透漏了出來,後來更對A君說:「對方要告你誣告,叫你立刻
到現場道歉!對方很難應付的,你一定要來道歉!」
2. 烏龍?什麼烏龍?講清楚呀,現在警員連姓名都漏透了,那很抱歉,員警明顯處理能力不佳,我覺得你要去跟警察單位的上級檢舉,請不要息事寧人,這種事情只會重複發生而已
還有誣告處理程序不是這樣的
通常都是委任律師提出才有效
就算業者跟警察報案
警察也不會通知被告人來道歉吧?
就算道歉
有用嗎?
我個人覺得這位員警跟業者有掛勾
不然也不會透露出檢舉人的名字
還要檢舉人跟被檢舉的業者道歉
這種通常都是要跟上級稟告
最要不得就是被害人覺得小事化無就好
請注意!
現在吃虧的是你!
要協商應該也是對方來找你!
請不要自己先低頭!
我覺得這案子好像有扯到一點詐欺的感覺
可以打電話去【其他】警局詢問(建議是找大間一點的台北市刑事局問問看)
如果真的得不到結果
建議你真的要找媒體或是民代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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