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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失業補助金不合理規定 附圖

因為大環境的影響所以最近公司資遣了一批員工
不幸的小弟也是其中一員
因為在公司也待了不久時間
所以身分也是可辦理非自願離職失業補助金
失業補助金是原工作薪水60%
但是發現失業補助金規定非常的不合理
算是強迫勞工得接受目前的最低薪資18780元
為什麼會這樣說
以下請看圖

這是小弟前幾天去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補助金的小手冊
勞工局失業補助金不合理規定 附圖

圖片內左邊白色部分為個資所以遮掉了
翻開小手冊第22頁
一.不予失業認定情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的工作,其薪資未低於您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工作地點距離日常生活居住處所未在30公里以上,拒絕推介者不予認定.


勞工局失業補助金不合理規定 附圖

其薪資未低於您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拒絕推介者不予認定
失業補助金是原工作薪水60%
現在勞工薪水所得大多在22000元~28000元之間有些勞工薪水甚至低於20000元

以20000元薪水來算 20000*60%=12000元失業補助金(每個月),只要申辦失業補助金求職期間公司開最低薪資18780元,因已超過每月請領失業給付金額,勞工也得接受,不然就不予認定失業補助,如果應徵的該公司與住家距離再30公里之內也得接受,不然就不予認定失業補助

以22000元薪水來算 22000*60%=13200元失業補助金(每個月),只要申辦失業補助金求職期間公司開最低薪資18780元,因已超過每月請領失業給付金額,勞工也得接受,不然就不予認定失業補助如果應徵的該公司與住家距離再30公里之內也得接受,不然就不予認定失業補助

以28000元薪水來算 28000*60%=16800元失業補助金(每個月),只要申辦失業補助金求職期間公司開最低薪資18780元,因已超過每月請領失業給付金額,勞工也得接受,不然就不予認定失業補助如果應徵的該公司與住家距離再30公里之內也得接受,不然就不予認定失業補助

被資遣的勞工薪水低於28000元的居多有些勞工薪水甚至低於20000元
這樣的失業補助金規定
不就是強迫勞工得接受最低薪資嗎?



2012-11-05 1:43 發佈
Q9550 wrote:
因為大環境的影響所以...(恕刪)


沒人回
是否大家都覺得這條規定沒有疑問?
隨便回復下
失業政府給的工作又不要
那就不是你能決定的了

Q9550 wrote:
沒人回是否大家都覺得...(恕刪)


要是你擺明要領失業津貼而不找工作....

如果你的月薪原本是 18870

推介18870的工作給你不是很正常嗎?

你自己不會找 28000的工作嗎?

DiabloIII wrote:
要是你擺明要領失業津貼而不找工作....

如果你的月薪原本是 18870

推介18870的工作給你不是很正常嗎?

你自己不會找 28000的工作嗎?...(恕刪)


最新領失業補助規定
就業服務站開的介紹卡就是要去那間面試,不能自己去別家
那這樣的話介紹卡那間公司只要開最低薪資不就非得要接受?
這看起來還好阿

對真正因為失業又無法找到工作的人而言
他介紹一份薪水絕對不比你領的補助低的工作給你 很正常阿
並非強迫你接受 而是目前你"可能"沒有能力找到更好的工作
介紹你這個工作 不過是要保障你的生存權而已 怎麼會變成"強迫"?

如果你能找到更好的工作 而且可能已經開始工作了 你當然不算失業 補助自然不予認定
如果你真的找不到工作 介紹所介紹的你也沒辦法去 必須要繼續領 那也沒有"強迫"的問題阿

不懂 怎麼會變成不合理了?
我認為失業補助金是暫時性的補助方案

若自己沒有能力找到工作
為何不接受政府給的工作機會?

若是嫌對方開的薪資很低,你可以不接受,那等同於放棄補助
因為你放棄了機會,也就是代表你不需要那筆補助金

補助金是用來補助"非自願"失業的人,政府介紹你一個工作,就算不好,
也比沒工作要靠補助金來的強
你認為開最低薪資的公司能留住你嗎?
不滿意就再找一個28000以上的工作就好了
而且早一點找到工作,剩下的失業補助還能折一半當獎金給你

比你每用領13000失業補助,領完了6個月補助就沒了,到時還找不到工作.......

Q9550 wrote:
因為大環境的影響所以...(恕刪)


我只知道不想面試上的方法很多~

動點腦筋吧~



9樓才是正解
著墨在文字上面兜圈子是浪費時間
就業服務站介紹的工作不會有面試薪資在上面
而企業面試官也不知道你的原薪資為多少
只能提點這麼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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