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的小弟也是其中一員
因為在公司也待了不久時間
所以身分也是可辦理非自願離職失業補助金
失業補助金是原工作薪水60%
但是發現失業補助金規定非常的不合理
算是強迫勞工得接受目前的最低薪資18780元
為什麼會這樣說
以下請看圖
這是小弟前幾天去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補助金的小手冊

圖片內左邊白色部分為個資所以遮掉了
翻開小手冊第22頁
一.不予失業認定情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的工作,其薪資未低於您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工作地點距離日常生活居住處所未在30公里以上,拒絕推介者不予認定.

其薪資未低於您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拒絕推介者不予認定
失業補助金是原工作薪水60%
現在勞工薪水所得大多在22000元~28000元之間有些勞工薪水甚至低於20000元
以20000元薪水來算 20000*60%=12000元失業補助金(每個月),只要申辦失業補助金求職期間公司開最低薪資18780元,因已超過每月請領失業給付金額,勞工也得接受,不然就不予認定失業補助,如果應徵的該公司與住家距離再30公里之內也得接受,不然就不予認定失業補助
以22000元薪水來算 22000*60%=13200元失業補助金(每個月),只要申辦失業補助金求職期間公司開最低薪資18780元,因已超過每月請領失業給付金額,勞工也得接受,不然就不予認定失業補助如果應徵的該公司與住家距離再30公里之內也得接受,不然就不予認定失業補助
以28000元薪水來算 28000*60%=16800元失業補助金(每個月),只要申辦失業補助金求職期間公司開最低薪資18780元,因已超過每月請領失業給付金額,勞工也得接受,不然就不予認定失業補助如果應徵的該公司與住家距離再30公里之內也得接受,不然就不予認定失業補助
被資遣的勞工薪水低於28000元的居多有些勞工薪水甚至低於20000元
這樣的失業補助金規定
不就是強迫勞工得接受最低薪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