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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一下有關父母離婚後父親死亡的遺產或債務~


剛才~有父親方面的親戚來說~我父親在12月多時過逝了~~

不過因為我在我3~4歲時我父親就與母親離婚了~~而母親是我的監護人~~我現在已經26歲了(從離婚到現在~父親從來沒來看過我)~~而父親又跟再婚的女子生了兩個女兒

剛剛父親方面的親戚好像是說什麼因為父親有因職業災害要補助需要我蓋章~~當時跟母親當然是以先不蓋為原則~

我需要辦什麼手續嗎??因為很怕父親那邊有債務最後要我背~~~請問版上的版友們有沒有碰過這類的問題呢??~~現在心情還是蠻亂的~希望有人能幫幫我~~謝謝了
2007-03-23 22:54 發佈
樓主先前已經辦妥拋棄繼承手續嗎 ?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1. 受益人確定是樓主嗎?

=========================================================

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要領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需符合什麼條件?申請補助受理單位為何?

一、申請補助條件: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後遭受職業災害,申請補助如下: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之每月總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如於受訓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家庭生活困難者,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二、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遭受職業災害,符合上述情形者,亦得申請補助。

三、申請補助受理單位:勞工保險局(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電話:02-23961266)。
geminiprince wrote:
樓主先前已經辦妥拋棄...(恕刪)


+1

建議樓主,如果怕有債務問題的話

還是趕快去代書那邊辦理拋棄繼承吧

這可是有時效性的哦
若是真的沒有感情的話~

就放棄繼承吧~ (有時間限定)

不管是遺產是正數還是負數

就完全跟您無關了~

詳細情況請教一下懂法律的朋友吧~
職災補助應該不算在遺產之內吧,就因為它是屬急難救助,所以應該不需子女蓋章
剩下的就是
1.要不要拋棄繼承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2限定繼承
去google查一下兩個名詞,趕快辦吧
拋棄繼承,法律規定是在死亡那天算起60天內必須提出申請,過了61天,就算無條件繼承了,你也還算是你父親名下的兒子,而且跟你父親的新配偶一樣享有繼承權利跟義務,現在已經三月23日了,已超過期限,你必須承擔起繼承的義務,無論是你父親留有遺產或債務,都必須承擔。

除了拋棄繼承,另好像還有限定繼承的方式,YAHOO知識網頁趕快去搜尋一下,兩個關鍵詞句: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不宜再拖延時間了,再拖延下去會誤大事的!
台北市 及 新竹市 中華電信的3.75G 可以用啦!!!!

感謝很多版友的說明~~~

說真的~~20幾年都沒看過他的人~~要說感情我想應該是已經沒有了吧~~

因為他說申請什麼補助我也不懂~~反正我只覺得章不能亂蓋名不能亂簽就先拒絕了~~

有版友提到兩個月內~~不過他是去年12月過世的~~我今天才知道~~是今天才開始算嗎??(說真的我也不知道我有沒有繼承到-要怎麼拋棄呢?)

明早應該會先跑一趟代書事務所吧(想趕快辦一辦了)~~也謝謝有回答我的版友~~順便來去google看看~~
martinwu wrote:
拋棄繼承,法律規定是...(恕刪)


可能還有機會 , 樓主父親那邊親人並未即時通知

拋棄繼承:

一、 意義:即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其已取得之繼承權,而不欲為該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全部的拋棄其繼承效果,而近代以來,採當然繼承主義之國家,亦多承認繼承人有拋棄繼承之自由,觀乎我民法一一七四條第一項亦可得知,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二、 繼承拋棄之方式及要件:

(一) 方式: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一一七四條二項)

(二) 要件:
  a.須繼承人始得為之。
  b.須於法定期間內為之:即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而此之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及自己為其繼承人之時而言,若不知被繼承人已死亡之事實或知悉被繼承人已死亡之事實但不知自己為繼承人時,該二個月期間即未開始起算。
  c.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權之拋棄應為要式行為,故若未依法定方式為之,依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自屬無效。(二三上二六八三號判例)

三、效力:繼承之拋棄,依民法一一七五之規定,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拋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脫離繼承關係,此時繼承人就不會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亦不負担被繼承人之債務。
如果 父親的所有錢 都不要的話 是拋棄繼承

如果要正式的拋棄繼承 是依民法1174 在知悉之時起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其他因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之人。

但實務上很多人是簽書面字據 表示 拋棄繼承,以前女人拋棄繼承權,多是用這樣的方式

若只希望繼承債權,不希望繼承債務,就是用限定繼承
民法1154 不過程序上很麻煩
要自您父親死亡時起三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給法院 等等

但無論如何
應該去查清楚是否有多於債權之債務
免得之後 連 債務都要繼承
就很麻煩了


show_0712 wrote:
如果 父親的所有錢 都不要的話 是拋棄繼承

如果要正式的拋棄繼承 是依民法1174 在知悉之時起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其他因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之人。

但實務上很多人是簽書面字據 表示 拋棄繼承,以前女人拋棄繼承權,多是用這樣的方式

若只希望繼承債權,不希望繼承債務,就是用限定繼承
民法1154 不過程序上很麻煩
要自您父親死亡時起三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給法院 等等

但無論如何
應該去查清楚是否有多於債權之債務
免得之後 連 債務都要繼承
就很麻煩了



其實我是想~~不管有沒有遺產或債務~~我已經不想有任何的瓜葛了~~

說真的~~感覺法律還是有很多的問題~~(例如:我已經跟父親分開20幾年了~他如果去逝~沒有人來通知我~我如何得知我有遺產或是債務要繼承~要是今天沒人來找我~會不會哪天有債務的銀行就找上門了呢?)~~

還有~~因為父親再婚後還是有2個女兒(同父異母)~~他們的戶口應該也是在父親名下吧~~為什麼他們不是優先的繼承人呢??~~剛去google看了~~像我這樣的例子似乎不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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