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有父親方面的親戚來說~我父親在12月多時過逝了~~
不過因為我在我3~4歲時我父親就與母親離婚了~~而母親是我的監護人~~我現在已經26歲了(從離婚到現在~父親從來沒來看過我)~~而父親又跟再婚的女子生了兩個女兒
剛剛父親方面的親戚好像是說什麼因為父親有因職業災害要補助需要我蓋章~~當時跟母親當然是以先不蓋為原則~
我需要辦什麼手續嗎??因為很怕父親那邊有債務最後要我背~~~請問版上的版友們有沒有碰過這類的問題呢??~~現在心情還是蠻亂的~希望有人能幫幫我~~謝謝了
martinwu wrote:
拋棄繼承,法律規定是...(恕刪)
show_0712 wrote:
如果 父親的所有錢 都不要的話 是拋棄繼承
如果要正式的拋棄繼承 是依民法1174 在知悉之時起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其他因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之人。
但實務上很多人是簽書面字據 表示 拋棄繼承,以前女人拋棄繼承權,多是用這樣的方式
若只希望繼承債權,不希望繼承債務,就是用限定繼承
民法1154 不過程序上很麻煩
要自您父親死亡時起三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給法院 等等
但無論如何
應該去查清楚是否有多於債權之債務
免得之後 連 債務都要繼承
就很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