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許多法條都有提到這兩個名詞,但又找不到相關解釋,那這些法條不就形同虛設?還是官員怎說怎麼算呢?

例一:證券交易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例二: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旅館業營業程序)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