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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拆開前房客的信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妹租屋一段時間
一開始收到前房客的信
我直接拿給房東
也有跟房東反應

房東當時的意思是
直接把前房客的信投郵筒就好

後來陸續一些廣告信呀~
有的沒的我都直接投郵筒


就在這幾天
我下班回家的時候
手上拿了很多東西
看見中華電信的單子

看了一下是我的地址沒錯
上面寫著印刷品
我想說應該是升級網路或是MOD等相關廣告
就這麼拆開了

拆開之後才發現那是前房客的信件
(因為名字在拆開之後才看的到)
內容有一些即時性的通知
我就照著上面的電話撥過去
想請對方可以幫忙將地址更改

當然也有受到前房客的質疑
但是往來幾封簡訊
也有跟他說明情況
似乎對方沒有生氣

但是我還是會擔心呀><

想請問大大
這樣沒有看到屬名不小心拆開的信
該怎麼處理?

我以後看見封面沒顯示姓名的信
是不是都不要拆比較好@@

但是我也有用中華電信的東西噎
2012-10-03 23:1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客
杞人憂天
杞人憂天
杞人憂天
杞人憂天
杞人憂天
杞人憂天
我是真的看過身邊的人有因為這種事情
莫名吃上官司...

因為對方聲稱信件沒有收到
所以某些即時性的消息也因為沒有退信而造成對方權益上的損失
按照大清律例 偷看公文者 理應挖去雙眼

Tini S wrote:
但是我還是會擔心呀><
妨害秘密文書罪@@

這是告訴乃論
且不罰過失犯

妳都說不是故意的,PM個人照給我就不會有事啦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bassey wrote:
按照大清律例 偷看公文者 理應挖去雙眼


bassey wrote:
按照大清律例 偷看公文者 理應挖去雙眼



你真是幽默!

bassey wrote:
按照大清律例 偷看公...(恕刪)

那盜竊公文 根據大清律例是否理應重打一百,充軍五年。

bad2008y wrote:
那盜竊公文 根據大清律例是否理應重打一百,充軍五年。


沒那麼嚴重啦,只有槍斃5分鐘而已。
You lead, follow or get out of the way.

bassey wrote:
按照大清律例 偷看公文者 理應挖去雙眼

噗嗤,點中我笑穴
我為人正直,從不嘴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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