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一個前公司的同事聯繫,
他說到去年12月他由會計部門轉調業務部門,
本薪由35K降為25K(概略),
他本來認為發放年終時,
應該會按照比例計算,
35K*11/12+25K*1/12
結果沒想到發放時公司卻以25K當作年終,
同事去爭取HR卻以公司的規定就是如此,
我同事反駁說當初近公司時並沒有這樣規定,
但是HR卻一直以公司現在是如此規定而不予理會,
他一個小女子最後只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請問有辦法幫我同事爭取該有的權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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