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由好像是因為我有繼承母親一小部份的土地,和很多親戚共同持分,我自己的部份可能不知是幾百分之幾。
但好像原告買了其中一小部份共有持份,現在要用法律方式找所有持分人出來。把土地買下來。聽說他買下的持份比我們都還少。這樣是憑什麼可以告人我也不懂。
上次己經開了一次庭,我本身是因為上班無法請假沒去,但親戚有去,才知道是這麼一回事,說也有趣,一輩子沒做過壞事,結果來張傳票,除了原告外,被告包含我在內算一算有約七、八十人。
說起來那土地好像也不值錢,之前就好像曾經有人打過電話來說要買,但算完好像才幾萬塊,不想浪費那個時間,而且就算我想賣,也只是其中一小部份的持份又能怎樣。所以就沒有去理會。
encorewon wrote :源由好像是因為我有繼承母親一小部份的土地,和很多親戚共同持分,我自己的部份可能不知是幾百分之幾。
但好像原告買了其中一小部份共有持份,現在要用法律方式找所有持分人出來。把土地買下來。聽說他買下的持份比我們都還少。這樣是憑什麼可以告人我也不懂。
上次己經開了一次庭,我本身是因為上班無法請假沒去,但親戚有去,才知道是這麼一回事,說也有趣,一輩子沒做過壞事,結果來張傳票,除了原告外,被告包含我在內算一算有約七、八十人。
說起來那土地好像也不值錢,之前就好像曾經有人打過電話來說要買,但算完好像才幾萬塊,不想浪費那個時間,而且就算我想賣,也只是其中一小部份的持份又能怎樣。所以就沒有去理會。
...(恕刪)
安平段那邊,總共290多位被告.不只80位.
只是不出庭,有可能法院聽原告單方面的說法,判你敗訴
你們敗訴的話,就是土地被強制用較便宜的價格賣給原告他們安排好的人。
除非你要用他們出的價格全數承買。
這種案件你出不出庭,應該都不影響結果(就是有人吃了全部土地)。
如果你無意吃全部土地且你的持份超小,就不用出庭。
等對方提存法院後,再去領回補償款。
對方應該是用土地法34-1的條文,要強制吃你們的持份。
十年前台中七期剛開始漲時,就有人用這條文吃掉大片大片的土地。
同事當時在七期的持份土地就被用這種方式吃掉
一般因為總坪數大,總金額很大,所以大多數共有人買不起。
即使你準備用那個爛價格全買,也不要高興,會有人晚上到你家跟你商談。
敵在暗,你在明,也只好賣了。
(條文原意是好的,是要解決很多共有土地,因共有人可能死了、出國等,所以無法有效利用。但也產生了部份扭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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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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