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斯 wrote:拿東西佔位...全拿去當垃圾丟...(恕刪) 這樣做可能是犯法的喔...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max36 wrote:聽各位高人道來,沒有先佔位子是錯的,我在北美人多的美食廣場也從未見到如此先佔位子再點餐,我看我得多學學先佔位子再點餐。 我也是常先點餐再找位置...常常要端盤子找好久,請問北美人多的美食廣場會時常爆滿嗎?爆滿時會有很多人端着整盤食物等位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