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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蓋章等同委託他人簽名嗎?

按民法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所以蓋章視為本人親自簽名,但有一定要本人親自蓋章嗎?如果由別人拿印章蓋是否亦視為本人親自簽名,或是有偽造文書之嫌,如果有委託真意,代為蓋章就沒問題嗎?代簽他人姓名跟代蓋他人印章有何不同?代蓋章不就是代簽名嗎?
2012-09-20 9:43 發佈
你的問題是邏輯不夠清楚:

法律效力相同不代表實際的人事物相同。

就像代理人的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與本人相同法律行為有相同效力,但你不會在事實上認為上代理人跟本人是同一人。對吧?
請問大大:
1.乙拿甲的印章蓋是否等於甲親自簽名?
2.甲的掛號信乙拿甲的印章去蓋領掛號,是否有偽造文書之嫌?
3.櫃台人員乙拿民眾甲印章蓋在書件上,皆視為甲親簽嗎?甲可以否認其中的文件A非自己蓋章或簽名來否定其效力嗎(A文件係乙趁甲不注意時作成的)?
4.印章是不是要親自蓋章才有效?為何未親自蓋章也視為親簽效力呢(人並不在場)?
5.如有委託真意,代蓋章有效,代簽名是否有效呢?代寫委託書並代簽名或代蓋章該委託書又是否有效?
6.代蓋章與代簽名差別在哪?
joy0325 wrote :請問大大:
1.乙拿甲的印章蓋是否等於甲親自簽名?
2.甲的掛號信乙拿甲的印章去蓋領掛號,是否有偽造文書之嫌?
3.櫃台人員乙拿民眾甲印章蓋在書件上,皆視為甲親簽嗎?甲可以否認其中的文件A非自己蓋章或簽名來否定其效力嗎(A文件係乙趁甲不注意時作成的)?
4.印章是不是要親自蓋章才有效?為何未親自蓋章也視為親簽效力呢(人並不在場)?
5.如有委託真意,代蓋章有效,代簽名是否有效呢?代寫委託書並代簽名或代蓋章該委託書又是否有效?
6.代蓋章與代簽名差別在哪?...(恕刪)


重點在於是否有本人的授權、是否符合授權範圍。

其次要視法律關係內容、親簽要式與否判斷。

在符合上述條件下,代簽名原則是有效的。

joy0325 wrote:
按民法規定:依法律之...(恕刪)

重點在於授權吧
如果不能代,那脖子以下癱瘓的不就什麼也不能辦
在做很多代理行為時,也會要求出具本人委託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在為代理行為須作成書面時,除本人之簽章外,還應附代理人簽章。
如果有授權真意及範圍,當辦理授權事項要求出具委託書時,代理人可以代寫委託書嗎?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可以由受託人代簽名或代蓋印章嗎?
joy0325 wrote :如果有授權真意及範圍,當辦理授權事項要求出具委託書時,代理人可以代寫委託書嗎?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可以由受託人代簽名或代蓋印章嗎?

該怎麼說呢…
在純討論法律的情況下,授權範圍若包括代寫委託書,是可以的。

問題是你這樣的命題沒有實益,委託書原本就不是法定的要式,
在現實中,委託書本是要證明授權的存在的證據,
但委託書不是本人親簽、親蓋或有權代蓋,事後又要如何證明授權的存在?

基本上,如果你只是存研究,去鑽研是無妨,但若要用在實際解決問題,就算答案是『可以』,也沒有實益!

請記住,法律是要解決問題跟紛爭而生,不是製造諸多難解的疑義,切記!
這是法務部說的
「按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其既屬契約,自以雙方當事人(委任人及受委任人)相互對立意思表示合致為必要。除私法上法律行為與法律行為以外行為,此外,公法上之法律行為亦兼及之。次按,委任契約雖屬不要式契約,惟為避免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不明確,或於對第三人時,作為證明受任人資格之用,實際上多由委任人交付委任狀於受任人;另法律亦有明定須提委任書者。此時委任書雖不以本人自寫為必要,但仍須親自簽名,以明其委任之意旨。…印鑑登記辦法第7條既已明定受委任人申請印鑑證明時,應附繳委任書,參酌上開意旨,該委任書自以委任人親自簽名蓋章為妥。…」

所以雖有委託真意之不要式行為,但委任書還是要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親自蓋章
如果有委託真意,委任書也是代寫代簽或代蓋章,將來有爭議時(沒有要對抗第3人,僅委任單方反悔),這委任書會有偽造文書之嫌嗎?可是明明有委託辦理該事項的意思,身分證及印章都交給受委任人去處理.這樣可以當證明有委託真意嗎?不要式行為要如何證明委託真意?
例如兩人口頭打賭可以不服輸嗎?
joy0325 wrote:
所以雖有委託真意之不要式行為,但委任書還是要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親自蓋章
如果有委託真意,委任書也是代寫代簽或代蓋章,將來有爭議時(沒有要對抗第3人,僅委任單方反悔),這委任書會有偽造文書之嫌嗎?可是明明有委託辦理該事項的意思,身分證及印章都交給受委任人去處理.這樣可以當證明有委託真意嗎?不要式行為要如何證明委託真意?
例如兩人口頭打賭可以不服輸嗎?

XD...

前一篇回文就是68台上3779及89法律049581的引申解釋,

既然你有能力找的到,其他問題應該也可以找的到其他相關函釋判例吧!?


建議你提出個案事實去討論比較有實益,

畢竟相同的爭點可能會因為不同的原因事實而有不同的法律解釋,

除非你問的問題非常精準,否則得到的答案恐怕無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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