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所以蓋章視為本人親自簽名,但有一定要本人親自蓋章嗎?如果由別人拿印章蓋是否亦視為本人親自簽名,或是有偽造文書之嫌,如果有委託真意,代為蓋章就沒問題嗎?代簽他人姓名跟代蓋他人印章有何不同?代蓋章不就是代簽名嗎?
joy0325 wrote :請問大大:
1.乙拿甲的印章蓋是否等於甲親自簽名?
2.甲的掛號信乙拿甲的印章去蓋領掛號,是否有偽造文書之嫌?
3.櫃台人員乙拿民眾甲印章蓋在書件上,皆視為甲親簽嗎?甲可以否認其中的文件A非自己蓋章或簽名來否定其效力嗎(A文件係乙趁甲不注意時作成的)?
4.印章是不是要親自蓋章才有效?為何未親自蓋章也視為親簽效力呢(人並不在場)?
5.如有委託真意,代蓋章有效,代簽名是否有效呢?代寫委託書並代簽名或代蓋章該委託書又是否有效?
6.代蓋章與代簽名差別在哪?...(恕刪)
重點在於是否有本人的授權、是否符合授權範圍。
其次要視法律關係內容、親簽要式與否判斷。
在符合上述條件下,代簽名原則是有效的。
「按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其既屬契約,自以雙方當事人(委任人及受委任人)相互對立意思表示合致為必要。除私法上法律行為與法律行為以外行為,此外,公法上之法律行為亦兼及之。次按,委任契約雖屬不要式契約,惟為避免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不明確,或於對第三人時,作為證明受任人資格之用,實際上多由委任人交付委任狀於受任人;另法律亦有明定須提委任書者。此時委任書雖不以本人自寫為必要,但仍須親自簽名,以明其委任之意旨。…印鑑登記辦法第7條既已明定受委任人申請印鑑證明時,應附繳委任書,參酌上開意旨,該委任書自以委任人親自簽名蓋章為妥。…」
所以雖有委託真意之不要式行為,但委任書還是要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親自蓋章
如果有委託真意,委任書也是代寫代簽或代蓋章,將來有爭議時(沒有要對抗第3人,僅委任單方反悔),這委任書會有偽造文書之嫌嗎?可是明明有委託辦理該事項的意思,身分證及印章都交給受委任人去處理.這樣可以當證明有委託真意嗎?不要式行為要如何證明委託真意?
例如兩人口頭打賭可以不服輸嗎?
joy0325 wrote:
所以雖有委託真意之不要式行為,但委任書還是要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親自蓋章
如果有委託真意,委任書也是代寫代簽或代蓋章,將來有爭議時(沒有要對抗第3人,僅委任單方反悔),這委任書會有偽造文書之嫌嗎?可是明明有委託辦理該事項的意思,身分證及印章都交給受委任人去處理.這樣可以當證明有委託真意嗎?不要式行為要如何證明委託真意?
例如兩人口頭打賭可以不服輸嗎?
XD...
前一篇回文就是68台上3779及89法律049581的引申解釋,
既然你有能力找的到,其他問題應該也可以找的到其他相關函釋判例吧!?
建議你提出個案事實去討論比較有實益,
畢竟相同的爭點可能會因為不同的原因事實而有不同的法律解釋,
除非你問的問題非常精準,否則得到的答案恐怕無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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