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中後站附近買了台相機Nikon S10
但是買回來後三天
絕得雜訊抑制能力好像不是很好
因此想換成Sony T100
去更換時,店家不肯直接貼錢換T100
反而是說要以九折價買回(XD~三天變成九折,折舊率會不會太扯)
但是我很質疑的是,根據消保法,顧客應該有七天鑑賞期
怎麼可以說要用九折買回
便和同學討論這件事情
結果同學今天又去和他協調
這次他肯給換了(補差價就好)
但是卻要和我同學收500元包裝費(因為S10拆封了,要再拿出來出售,必須回原廠重新包裝)
店家是說,這個是原廠收的,他們只是代收的
我同學聽他這樣講只好摸摸鼻子換了
不過回來越想越不對
怎麼可能有這種事情~
真的的是太扯了
想和各位討論一下是否有有這種買換貨的經驗
我是和我同學說,明天打去原廠問
看是不是真有這回事!!











================================================
原來是這樣子,哈!!!不好意思魯~
的確是我們不懂消保法
才產生的誤解~
這樣我們了解了...
還有個問題喔,如果是網路購物但是是實體店家取貨的話
有七天鑑賞期的這個觀念嘛?
對於取貨方式的差異,是否有影響呀!!
我們也不是指名道姓的說是哪間,叫大家不要去買
只是上來和大家討論呀,我們是真的不懂法規的部份,講話應該可以婉轉點吧...
OK!!大家都給了我們很多意見,我們也虛心接受,並了解
但是必須強調一開始發這篇文章的用意是"討論",而並非"抱怨"
反而到後來有人要我道歉...
說真的....為什麼要道歉....我不懂!!
這件事就到此為止吧,那我也不會再發言了
如果板大認為這篇會引發更大的筆戰..
那就請刪除吧...
反正我也已經了解整個消保法對於這個情況的處理,其他沒啥好在回應的,
謝謝那些熱情的版友給予指教..再次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