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現在很多企業都用"責任制"這個名詞要求員工,就是使命必達的意思,

上班時間跟員工斤斤計較,遲到一分鐘都不行,不然就罰錢,

下班時間就不講話勒,反正一句話"責任制"打死~



是這樣嗎?

其實依照勞基法規定,打卡制是原則,責任制是例外,

打卡制就是:每日最多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責任制,既然是例外,就是要從嚴認定,就是有種種要件,

不是隨便一個雇主阿狗阿貓都可以主張自己是責任制的



那責任制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第一個,要特定的工作職位,

比如:高階經理人

(可以主管下屬人事的那種,金融業那種掛高高但手下沒人的經理不算)

比如:保全這種需要隨時進行監視無法間斷的工作

比如:像會計業之類的專業工作人員

第二個,要書面約定,雇主跟員工之間必須簽定書面協定,才算數,不是老闆自己說得算

第三個,要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總之,不是隨便老闆講一講就是責任制勒,

下次聽到老闆或人事這樣說,請拿上面的三個要件打對方臉!

(有書面嗎?有跟主管機關報備嗎?都沒有?那責任制個屁!)



勞委會歷年來都會發佈一些函釋,將特定行業拉進來責任制範圍,或把某行業剔除,

(不過要提醒的是,納入範圍,還是要簽定書面,還是要報主管機關核備才算數勒~)

整理一下,大致為

1.首長駕駛

(真奇怪,這竟然是第一個函釋,果然首長夠力,福利第一個要考慮到~)

總統府工友,立法院秘書長工友 立委駕駛(果然夠力!)

2.銀行業經理,不過如上所說的,要是真正有人事權層級的主管,

手下沒人的光桿經理不算,如果帶的人等於一個班(10個),大概就算勒

3.資訊 法律 會計 廣告 建築 營造 室內裝修 等行業的擔任管理職的主管及專業人士

4.家庭幫傭看護

5.航空公司機組人員(總不能飛到一半說要下班勒) 港口拖船人員 起重船人員

6.保全,警衛,電腦控制中心人員

7.保險業的外勤人員

8.房屋仲介

9.醫療業人員

(註:今年4月起,有部分人員被移出這個名單,參見下面附表一,

至於附表二的人員要到103年1月1日才會移出)

10.社工輔導員

11.電影業主管 燈光師 攝影師 軌道人員

12.廣播業基地台發射台值班人員

13.生技研發人員

14.美髮師

15.屠宰衛生檢查人員



附表一



場 所 (單 位 )
人 員

手術室
清潔人員

急診室
清潔人員

加護病房
清潔人員

產房
清潔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

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清潔人員

血液透析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高壓氧艙單位
醫事及技術人員

放射線診療部門
醫事及技術人員

檢驗作業部門
醫事檢驗人員

血庫
醫事檢驗人員

呼吸治療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實驗室、研究室
研究人員、技術員

管理資訊系統部門
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

救護車
救護車駕駛、救護技術員




附表二



場 所 (單 位 )
人 員

手術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急診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加護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產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

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器官移植小組
醫事及技術人員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1: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

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

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機關核備時,

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原文
http://klaw1207.pixnet.net/blog/post/92629005-%e4%b8%8a%e7%8f%ad%e6%89%93%e5%8d%a1%e5%88%b6%2c%e4%b8%8b%e7%8f%ad%e8%b2%ac%e4%bb%bb%e5%88%b6%ef%bc%9f
2012-09-08 7:3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打卡制 責任制
責任制本身沒有錯~錯的是老闆都把加班當作責任制的附屬~~~
沒有做的完的工作只有加不完的班~~

klaw wrote:
現在很多企業都用"責任制"這個名詞要求員工,就是使命必達的意思,

上班時間跟員工斤斤計較,遲到一分鐘都不行,不然就罰錢,

下班時間就不講話勒,反正一句話"責任制"打死~...(恕刪)


蒐集證據請教勞工局
YouTube FYLAQQ

klaw wrote:
現在很多企業都用"責...(恕刪)

馬的~
我中槍了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wessley wrote:
馬的~我中槍了...(恕刪)


很多人都中槍,見怪不怪




法規寫的很漂亮,真正遵守的又有幾個? 就算鐵證如山都不一定能罰得了牠啊...

一切斃命可能就像被蚊子叮到一樣...



之前因為前工作離職時 有因為責任制因素詢問過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他們的告知說法是...

就算你的工作列入責任制的項目中
但當你就職時
公司沒給你簽署要跟當地主管機關報備的單子
和要讓你簽署責任制的條款
那就不算責任制...

但誰信啊...

你不同意當下就沒工作了
離職後
你就這點"責任制不合法這事去檢舉
公司可以用下班時間"勞工自願留下來繼續工作"
公司有告知已經下班
他自行放棄自身權利...
等等的理由就讓勞工局結案啦...

如果公司沒有保勞保...
你檢舉下去
勞保局後來的回文就是...
已輔導該公司補繳勞保 結案...

一般勞工通常不會為工時這種事情跟老闆槓上,畢竟要為五斗米折腰,

通常是已經要離職了,或被非法資遣時,一併請求的勒,

既然已經撕破臉,就搞到底勒~

另外如果雇主沒有投勞健保是會被勞保局罰錢的,

勞健保都已經上路n年了,哪來輔導一下就結案那麼簡單
klaw wrote:
一般勞工通常不會為工時這種事情跟老闆槓上,畢竟要為五斗米折腰,

通常是已經要離職了,或被非法資遣時,一併請求的勒,

既然已經撕破臉,就搞到底勒~

另外如果雇主沒有投勞健保是會被勞保局罰錢的,

勞健保都已經上路n年了,哪來輔導一下就結案那麼簡單



我那一下勞保局的回覆內容吧
有需要我可以在PO上相片!

回覆我的
第二項裡說 已依照規定核處罰鍰,併請該單位應依規定於到職當時申報加保,以保障員工權益
第三頁裡說 經本局輔導後,已補申報

兩項裡看來 說實話 我只看出輔導一下就結案的意思
之前看新聞報導都會有列出核處罰鍰多少金額...
但回覆我的這則 算公文吧
說實話 連金額都沒寫
我很難相信真的有罰一筆下去

還是說我有搞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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