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個專業問題想誠心發問一下根據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所以任何在台灣註冊成立的公司要替他人做保, 必須公司章程明文規定可以對外做保才行但如果是OBU公司要對外提供保證, 也需要OBU的公司章程特別註明可以對外做保嗎?懇請神通廣大的鄉民們替小弟解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