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家人遇到這種事,我也不太懂 所以請教各位前輩了!!!
請問 因為之前小弟的妹妹在外地工作所以租房子
房子是屬於5層樓式的公寓,搬去那時發現電梯是壞的
所以就去問了社區管理員,管理員後來就聯絡了電梯廠商
就通知小弟的妹妹說明電梯維修的項目跟金額之類的
然後就順便問小弟的妹妹願意幫忙收全棟的保養維修費嗎?
小妹秉持著服務大家的精神就跟維修員簽合約,想說應該也不難辦
就只是錢收到後交給管理員,他在轉交給維修員
99~100年上半年都順利收取,到了下半年有一戶遲遲不繳交
維修員跟管理員也都有打電話詢問小妹,她也據實以報現實情況
剛好公司通知下半年要調差,所以就把有繳交住戶的100年上半年金額拿給了維修員
只獨缺那戶未繳交, 交給管理員後就退租調至外地了
到了上個月家裡收到法院寄的支付命令信函,當下也回了法院異議函
上面寫著要小妹支付100年上半年那戶欠的金額加下半年整棟保養費共1萬多元
雖然之前約是她簽的,可是當初的事情也都反應給維修員
重點是已經搬離1年多沒住那卻要支付,個人覺得這種錢付的會很嘔!
請問這種官司最小傷害能降到多低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