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上個星期天開車出遊,
在捷運地下停車場停了四小時,
取車時,發現車窗被打破,
我馬上想到汽車導航一定被拿走,
而且是很貴的GARMIN導航器,
果然就只有那台機子被取走,
以往我都會收在底下,
但這次真的是疏忽了,
讓我見識到我們的治安實在太敗壞,
當下告知停車場管理人員並且報警,
再調閱停車場的監視器,
剛好車子停在照不到的地方,
不能找到嫌犯,
最後只能做做筆錄,
我想東西是很難找回來了,
車子的全險又剛過,
只剩下強制險,
唉…就當作破財消災!!
問題是…
停車場管理人員告知我,
停車場不負責車子的保管,
我對法律條文是不懂啦,
但車子在”捷運地下停車場”被破壞、東西失竊,
難道停車場一點責任也沒有嗎?
只能報警讓警察來處理嗎?
「停車遭竊,市立停車場不賠」,車主向台北市立民生立體停車場辦理包月停車登記,在取得月票電腦卡後,當日即將車子開入停放。隔日車子卻不翼而飛,車主只好向市警局報汽車失竊,並要求台北市停車管理處賠償。經訴訟後,一審、二審都判決台北市停車管理處不須理賠。
一般只提供出租停車位之停車場,車主可購買月票或逐次計費自行進場停放車輛,例如路旁之停車格、市立停車場或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此類之停車場只提供停車位,並不負有保管責任,車子若在此類停車場不翼而飛,車主只好自認倒楣。

內文搜尋
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