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今天跟朋友的有趣對答...
我: 我小孩出生了~開心...
朋友A: 那你公司有給假嗎?
我: 有阿~育嬰假3天啊...
朋友A: 那不錯啊...我們公司有人還不敢請這種假~只能用特休~想請3天還會被老總叫去問話勒...
我: 我公司沒那麼硬啦...
終於朋友B說話了
朋友B: 問我說~給3天育嬰假~可是小朋友出12天內都可能會有黃膽或其他原因~萬一第3天醫生叫你要把小孩留在醫 院裡觀察~你怎麼辦?
我: 可能要請特休或家照假吧...
朋友B: 那不就要扣薪水了?
我: 嗯...
朋友B: 所以啦...政府並不鼓勵人民生育的~假要是給太多~總統會被大老闆叫去拉正的...
我終於遇到對手~可以堵我的話了...
而且政府會給薪水~不用公司發喔
聽說都有1萬5以上
男女都可請
如果半年後~公司不無條件續用~可以告他~按法令公司就要賠很大喔
我們公司是這樣的
@_@a 分享一下"正常情況"
......................
以下問答~請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42702278
問題一:我可以在6/1~6/21期間(共計22天)以休安胎假方式請假嗎?
6/22~8/17期間(共計56天)以產假方式申請?
8/18~10/31申請育嬰假?
(因為我是在百貨服務業上班,11月起開始有週年慶活動,
我想趁這段旺季時間多賺一點)
依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83)台勞動三字第 121197 號函:
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2項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三項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所以你只有持有醫生開立的相關證明,當然可以申請安胎假、產假
至於育嬰假的部份,法律正式名稱應為「育嬰留職停薪」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所以8/18~10/31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也是沒問題的
問題二:公司是以底薪+業績抽成獎金方式計薪,
休安胎假期間,公司薪資給付應該如何計算?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3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所以你請的「安胎假」如果合併之前的普通偒病假未超過三十日,公司應該給半薪,三十日以上的部份,公司則是給假不給薪
業績獎金也是薪資的一部份,所以應該以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去計算三十日內應給付的安胎假薪資
問題三:生育津貼雙胞胎的加給給付是如何計算?
若請公司不要給我產假薪資(因為只給底薪),
這樣就可跟勞保局申請3個月的生育津貼嗎?
(我的投保薪資是底薪的2倍多)
產假薪資是法定給付項目,雇主不敢不給,而且雇主給不給產假薪資,跟請領生育給付是沒有關係的
按勞保局的規定生育給付的給付標準是:
1.分娩或早產者(死產比照早產規定),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 。
2. 流產者 ,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 10,200 元) 。
3..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問題四:育嬰假因為不滿3個月,
投保薪資的6成又是如何計算?
若於2012年3月開始是不是可以繼續請領未滿6個月的部分?
育嬰津貼的給付標準是: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
給付期限:
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
所以只要在子女滿三歲以前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
問題五:或是在申請育嬰假同時要註明請領時間到哪時?
育嬰留職停薪是按月發給,所以是要等你有實際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才能申請育嬰津貼,。
。
問題六:如果以申請6個月育嬰補助期間,
我一樣11/1開始回去上班,
勞保局還是會給我6成的補助嗎?
公司方面應該要如何給我上班這段期間的薪水?
(這個方式前提之下,要公司願意配合,但是公司又要報稅 ==)
前條已說明有實際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才能申請育嬰津貼,所以只要你有回去上班,就不能請領。
你有回去上班,公司當然是按正常的薪資方式給付,如果公司為配合你請領育嬰津貼而隱慝你上班的事實,則公司和你都會濊及詐領保險金,會吃官司的,這樣是會得不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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