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20多年前的借錢支票,還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請教一下
法律問題

很久以錢跟朋友的借貸關係
顧慮情面,所以拖了很久
不過對方擺爛
讓我很不爽,
可不可以拿來對方,要求對方償還呢?
(他應該已經信用破產了,應該還有欠銀行錢)
不要求對方一次還清
要求對方開出償還計劃,並履行

20多年前的借錢支票,還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當時沒寫借據就是了,就只有開支票
謝謝
2012-08-15 4:50 發佈
吉米Gimi wrote:
請教一下法律問題很久...(恕刪)


支票之有效期限為一年,以支票上的發票日期算起。

本票為三年,借據則為15年。


0110101 1001010
謝謝回覆
這樣說來
我就完全沒轍囉!?

just4funtw wrote:
支票之有效期限為一年...(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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