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法律問題很久以錢跟朋友的借貸關係顧慮情面,所以拖了很久不過對方擺爛讓我很不爽,可不可以拿來對方,要求對方償還呢?(他應該已經信用破產了,應該還有欠銀行錢)不要求對方一次還清要求對方開出償還計劃,並履行20多年前的借錢支票,還有沒有法律效力呢?當時沒寫借據就是了,就只有開支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