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是常識題,
助人與救人當衡量自身是否能力,
但讓醫護人員在旁邊看一堆路人甲救人,這是哪個天兵想出來的?
這個政府每件決策都是先講再修,
還有行政院說你救人免責,恐龍司法會說你免責嗎?
說真的,社會風氣不斷被這政府與恐龍司法搞壞,
未來誰要負最大責任?
新增
新增訂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增訂第十四條之二則指出,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衛生署說明,「緊急醫療救護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為避免救護人員在執行業務與善行義舉間有所爭議,並提升救護人員伸援意願,對於救護人員下班後,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也適用此一規定。
救護人員出勤時,對救護人命有其義務,若未施以救護,
該作為而不作為,也是論侵害他人的法益來評判。
增訂的要點是在
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為何要多做解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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