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基本工資業經本會以100年9月6日勞動2字第1000132292號令發布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8,780元,每小時103元,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生效。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2週84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最低不是應該要有103元/小時嗎?
怎麼還可以看到100元的
還是工讀生 可以低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