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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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目前友人正牽扯到補習班退費的糾紛
因為友人報名課程至今已經一年多卻未曾去上過課
本人有協助友人辦理補習班退費的作業
該補習班目前是電話告知妥協
並願意退七成的學費
想請問一下
所謂的開課日是指補習班開課日
還是 學生上課第一天稱為開課日
請了解的網友告知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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