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潛水許久第一次上來問問題,
我家小弟五月出了車禍,
當時他騎機車在外車道,撞上對向左轉車,由於當時我弟左側有貨車擋住視線,
所以並沒有看到有左轉車,撞上之後送醫大腿粉碎性骨折,
車禍鑑定報告對方因為沒有禮讓直行車,責任佔7成,
我弟因為有車速過快嫌疑(我弟推測當時約70左右)責任佔了3成,
現在已經出院回家修養,行動仍不便,未來還得進行第二次手術拆鋼釘
上星期雙方透過調解委員會協商和解,對方說願意負責,但是僅限於有單據部份的,
就是實支實付。也就是說造成我們家人請假,照護病人,家裡醫院奔波等等,都沒他的事。
一起處理的保險業務員建議我媽提出精神賠償30萬給對方砍,
但是因為對方是外國人(太太是台灣人),表示在他們的國家沒有所謂精神賠償這種賠償,
要我們列係項,後來又說,只付有單據的部份(醫療費,修車費等)
我比較生氣的是,我弟剛好六月畢業(開完刀沒幾天就打著石膏去考畢業考),因為體位關係不用當兵,
現在行動不方便,復健情況也都還不明朗,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出去找工作,
保險業婺員跟對方說,就算他現在去找工作,看到他腳不能走,過陣子還要去開刀,
哪個老闆會優先考慮用他?
調解委員的態度也堅持沒有單據人家要怎麼支付?
所以最後和解破局。
因為沒有處理過車禍的經驗,想請問這種情況請求精神賠償真的很不合理嗎?
因為我們很多支出是沒有單據的!
比如家人請假照顧,交通費,配合病人改變起居造成的不便,
病人本身無法自由行動的不便以及就業的耽擱,
至於我們的責任,也是要按照比例賠償對方的修車費用,這部份剛好保險有保到,
所以也有產險幫我們理賠。
只是對方只有車禍那天跟來醫院看,過程中都沒有任何電話關心傷勢與恢復情況,
已經讓家人有點介意,現在口口聲聲說會負責但是又有相當的限制,
請問各位大大我們現在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謝謝各位先(拜)
先上法院告他過失傷害,再由律師出面跟他協調要他賠多少錢吧?(這是指沒有單據的部份)
如果要到比律師費還多的部份,就算你賺到,如果對方二手空空,名下無任何財產,反過來你要損失律師費。
當時我們家當時很忙亂,所以住院期間搭計程車、買東西等等的開銷發票也都留得不齊全,
開車的話油錢也不知道怎麼算(畢竟也不是只有往返醫院)
家人照顧也沒有單據可以開(有大大說要搜尋家人看護,等等我會查)
所以一開始對方要有確實單據的,我們除了醫藥費實在拿不出太多證明,
如果這些部分是只要詳列,不需要開單據的,我們會再列一次給對方
另外很多以後無法預估的花費,比如一年後手術拿鋼釘的住院醫療與屆時休養無法工作的賠償,
(最難估的其實是腳的復原情況、以後的影響情況)
真的是毫無單據可以"實支實付",這次調解也讓我們很沒有安全感,
因為調解委員沒有要兩邊互相一下的意思,
也沒有網友們提出的我方可以如何建立開銷清單的建議(可開家人看護之類的),
而是完全站在對方那邊,主張沒有單據沒有賠償,
讓我媽對接下來的協調很沒有信心,
我們家也不希望鬧上法院,浪費大家的時間與社會資源,
另外我們並不是要拿不是我們的東西,
只是很多花費不能以單據提出所以以籠統的精神賠償提出,沒想到法律上反而是行不通的,
若有造成誤解實在抱歉。再次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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