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懂法律的大大,以下這份和解合約,告上法院能勝訴嗎?

這件事發生在中國大陸,
事源是這樣,約今年2012年3月份,我的母親是屋主,由於一名租戶(姓吳,男子)之前違反合約內文,未經我的母親同意,自稱為房東,私下與人進行轉租,從中賺取租金差價,並且之前曾欠下數個月租金未繳交,決定收回房屋,並沒收按金,請他離開。他不肯同意,他亦曾發短訊恐嚇我母親,更曾找人當面恐嚇我母親,恐嚇內容:「若不繼續租予給他,小心沒有後代。」等恐嚇說話。
我們曾透過律師交涉,律師請我們放心,目前未上到法院。
早前曾經過一些坡折,租戶簽訂一些文件,打下手印,簽名,註明會如期繳交所欠租金,否則放棄按金,及一切東西(一些家具。)可是,遲了一天才收到款項,我母親堅持收回房屋,他不肯,還曾說要我母親付人民幣4X萬才肯離開。
我母親沒有理會,徵詢律師意見,律師請我們放心。
時至今日,我母親今天拿了一份和解書給我看,我看了後,發現和解書內容如有不合理地方。
1.要當場退回4月份的租金(他所租的合約為期5年,但第1年期限為4月份尾,他繳交了欠下幾個月份租金(至3月份),但3月份時我母親已表明拒絕再繼續租予給他,要收回房屋。他不理會,仍然透過銀行轉帳匯了4月份的租金,當時已經是2個月前,我母親曾當面拿租金給他,他不要,2個月後,他卻要問我母親拿。)
2.雙方簽訂合同就此終止。
3.歸還一些家具及按金<﹣﹣﹣這點非常不合理,2個月前,當時我母親有透過報紙刊登廣告,連刊3天,請他取回,但他卻不予理會。
4.雙方不再以此追究對方再無關於此事任何糾紛。<﹣﹣﹣註意:此項是否說明我母親仍可追究租戶的責任/對方亦然?

我母親向我表明,她跟租戶(吳先生)是在警察局簽的,當時並沒有看清和解內容,而且和解內容是以人手寫下,但有我母親跟租戶的手印及簽名。

最後我問母親有沒有當場退回4月份的租金予那位無恥的租戶,我母親說沒有。
我們打算明天再去找律師,但希望今天想問一問意見,看看可否有個事前了解一下。

此份和解書,僅僅一張紙,若果上法院,我母親是否必須根據和解書上提及的4項內容實行?
可否根據早前那位租戶承諾過的文件(有手印及簽名)作為理據反駁?

總結:
1.案發2012年3月份,事件牽涉及 我母親+無恥的租戶+被騙的二房客
2.無恥的租戶(吳先生)欠下1月~3月的租金未繳,在3月尾4月初時才繳交,但當時我母親已表明因違犯合約,收回。
3.4月份時,租戶(吳先生)找人恐嚇我母親,企圖令我母親繼續租予給他。
4.4月份透過律師雙方交涉,不果,他不理會,還隱瞞我母親,繼續找房屋代理轉租,扮房東,企圖再找租客。當時有簽訂一些文件,可惜他不當一回事。
5.4月份我母親曾拿4月份的租金,好心打算不收他4月份,退回給他,但他不領情,不收。
6.我母親不管他,登報紙請他取回家具,但他不理會,我母親決定把東西搬離,再把房屋裝修。
7.事件擾讓至今天7月3日,我母親跟我弟弟一同前往警察局,跟他在警察局內洽談,當時警察給了一份和解書給我弟弟,我弟弟居然沒有詳細地看,就叫我母親簽,我母親跟我說,當時她不想簽,但又沒看清內文,卻簽下了。
好了,現在有麻煩了,我們難道只好接受現實,沒有反駁的餘地嗎?
拜託,希望各位可以給我一點意見。
2012-07-06 12:50 發佈
首先,事發地在大陸
如欲訴訟,管轄法院為大陸法院,適用法律也是大陸法律
請自行參考《合同法》
訴訟會不會嬴?你是台灣人?對方是大陸人嗎?
大陸啊!相信你心中已有答案

社會公義在哪裡 wrote:
首先,事發地在大陸...(恕刪)

既然是在大陸, 那銀彈多準備點就對了...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真不希望有人壹說到大陸就如何如何,好像台灣人在大陸受多大欺壓似的。其實大多數台灣人到大陸反而由于是特殊身份得到優待,來過大陸的台灣人自己心裏清楚

我來解答樓主的疑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這裏說的很清楚了,未經過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沉默的企鹅 wrote:
真不希望有人壹說到大...(恕刪)


您好,目前我是擔心我的母親在7月3日跟那位無恥的租戶(吳先生)在警察局所簽下的和解書。
未知會否因此,當那位 租戶(吳先生)告上法院時,本應因 租戶(吳先生)違反租貸合約,而沒收的按金,會否因此7月3日所簽訂的和解書而退回按金?
最重要的是我的母親正在後悔自己簽下這份和解書,本應不用簽,等那位無恥的租戶(吳先生)告上法院,我們本來就有一大堆證據支持。

我想重申一點是:

A:我的母親與租戶(吳先生)簽訂1份5年期租約,吳先生為承租人。
A1:吳先生在第1年激交了6個月租金後,第7個月(即2012年1月份)開始沒有繳交租金,至3份月均沒繳交租金,3月我母親發現那位 承租人(吳先生)隱瞞我母親,自稱戶主,未經我母親同意轉租予第三方。
A2:同時3月份,我母親透過律師發出了一封律師信函予 承租人(吳先生),內容指他違反租貸合同,請他3天內把家具搬離,否則當垃圾處理。
A3:他沒有理會,事後將所欠的租金(1月~3月份)及4月份的租金一同匯入我母親的銀行帳戶。
A4:我母親決定取回房屋,並進行裝修,並在4月份,把4月份的租金好心拿回給他,當著他面前,給他,他不要,沒有理會。並找人恐嚇我母親。

B:由於第一年所簽的租貸合約要到4月29日才完結,於是我母親決定等到5月1日。
B1:5月1日,我母親找裝修工人把房子進行裝修,他繼續煩擾我母親,並發短訊恐嚇,電話煩擾。
B2:6月中,無恥的承租人(吳先生)致電聯絡我母親,要求取回4月份租金,並說取回租金後,再告我們到法院,由法院判決那筆按金歸誰,我母親請他直接找律師去告上法院,可是他曾找過律師,可惜他的律師都認為沒有勝訴,最終沒有起訴上法院,他仍然繼續煩擾我母親,亦不時恐嚇。
B3:7月3日,他再透過警察局,請我母親去一趟警察局,他私自用筆寫下一份和解書,和解書中沒有提及所租之房屋地址,只列明合約糾紛,及和解條款,
四項條款分別為:
1當場退回4月份租金(我母親沒有即場退回給他。)
2雙方合約終於(此項本應在3月份時透過律師信函已終止。)
3退回家具及按金(家具在4月份時已通知他取回,可是他沒有理會,我母親有登報,當面通知,有證據存根。按金由於他違反租貸合約,本應沒收。)
4雙方不得再以此事追究對方再無關於此事任何糾紛。(百思不得奇解,請細閱最後的「再無關此事」五字。)

和解書上只有 我母親跟無取的承租人(吳先生)兩人的簽名及身份證字號及手印,有列明日期。
當中沒有提及租貨房屋地址。

最後:我母親剛跟我說,原來這位無恥的承租人(吳先生)貼了兩封恐嚇信在家門前,但沒有署名,內容指不歸還租金及按金則不得好死等字樣。
我母親有去警察局交予警察,可惜內地公安什麼都沒有處理,連落案都沒有,簡直不能理解。

內地法律似乎沒有保障...究竟目前我母親所簽的和解合約,會否對我母親不利?
是否我們什麼都不做,等他去找律師告上法院,我們才去找律師?
還是我們最好先去找一找律師?

目前要解決的是租金﹠按金,房屋租貸合約經已解決的了,反正他告上法院沒有勝訴,但租金及按金,我有點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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